编辑: 阿拉蕾 | 2019-07-17 |
具有市区城镇户籍的低收入家庭需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低收入认定证明等;
4.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职工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
5.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或用人单位提供的住房和宅基地情况证明;
6.其他需要提供或查验的证明材料: (1)全国、省部级劳模,需提供劳动模范荣誉证书;
(2)全国英模,需提供英雄模范荣誉证书;
(3)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需提供立功受奖证书;
(4)《湖北省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实施办法》规定的优抚对象,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5)离退休人员,需提供工资证明. 申请材料中,涉及身份、收入的相关证件和合同(协议)文本,应当查验原件并收取与原件核对一致的复印件;
其他相关单位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原则上均应收取原件.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不予受理. 申请人应对其申请资料中所反映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作出书面承诺,并同意相关部门对其本人及其家庭的住房、收入、社会保险缴纳、宅基地等进行核查、公示. 出具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须对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㈡初审公示 经查验,申请人提交的身份证件、家庭收入、住房、社会保险缴纳等资料符合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予以受理,并按照 一户一档 要求,对申请家庭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登记、编号,建立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登记管理工作台账. 市住房保障部门自受理申请登记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家庭的户口、人数以及住房等情况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网上核查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情况在申请人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公示7天.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市住房保障部门提出,住房保障部门重新调查核实.经核查异议成立的,退回申请材料并向申请人说明原因;
经公示无异议的(或经调查核实投诉内容不实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将申请资料和初审意见一并报送市民政部门. 民政部门自收到市住房保障部门报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市住房保障部门.金融、公安、税务、公积金管理中心等相关部门应予以支持. ㈢复审公示 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复审,并核查申请家庭名下的房屋产权以及车辆等.经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进行为期7日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进入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库,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开;
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㈣意向登记与公开摇号 1.公布配租方案.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确定后,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制定配租方案并向社会公布.配租方案包括房源的位置、数量、户型、面积,租金标准,意向登记时限等内容. 2.意向登记.配租方案公布后,进入轮候库的申请家庭根据配租方案,在配租方案规定的时间内到市住房保障部门办理意向登记手续,签订《宜城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配租意向登记单》. 3.摇号配房.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按年度组织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公开摇号,从进行意向登记的申请家庭中直接摇出配租对象和轮候家庭.摇号分类、分组别进行,优先摇出符合规定条件的市区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等优先配租家庭,其余家庭参加剩余房源摇号,由电脑随机摇出每个房号对应的配租对象姓名和身份证号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