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阿拉蕾 2019-07-17

其他未配租的轮候对象统一参加轮候家庭摇号.对连续两次参加摇号未中的轮候家庭,经审核仍符合申请条件的,在下一年度直接确定为配租对象.

六、租赁管理 ㈠合同管理 1.申请人应在收到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发出《宜城市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确认通知书》后15日内,到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签订《宜城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租赁合同为格式合同,合同期限为3年.未按期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两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 2.承租人租赁合同期满,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提出续租申请,经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审核后,符合规定条件的,续签租赁合同,续签期限不超过三年. ㈡租金管理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统筹考虑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和供应对象的支付能力等因素,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财政、市住房保障等相关部门确定.租金实行动态调整,对不同的保障对象实行差别化租金. ㈢房屋管理 1.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或转租,也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性活动或改变房屋用途. 2.承租人应按时足额交纳租金及水、电、气、通讯、有线电视、物业服务等必要的费用. 3.承租人应按照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关于动态复核的要求,定期申报家庭住房、收入情况,未按规定申报的,视为放弃租赁住房,合同终止. 4.承租人应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对租住房屋进行装修.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应负责维修或赔偿. 5.承租家庭在享受住房保障期间,发生申请人死亡、离异、离开市区定居外地等情形,但该家庭仍然符合保障条件的,可由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与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就剩余租期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㈣换租规定 因承租家庭人数变化、就业、子女就学等原因需要调换公共租赁住房的,报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准后,承租人之间可以互换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1.换租户型应符合规定的配租标准;

2.换租完成后,应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㈤出售规定 对于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在租赁5年期满后,可选择申请购买居住的公共租赁住房.具体申购按照宜城市公共租赁住房出售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七、监督管理 ㈠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有权组织对承租人租住资格进行动态复核,承租人应予以配合.不符合条件的,取消租住资格. ㈡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承租人履行租赁合同约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配合,如实提供资料.在监督检查中,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1. 2名以上工作人员可持工作证明,在至少1名成年家庭成员在场的情况下,进入公共租赁住房检查使用情况;

2.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㈢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予受理,给予警告,并将不良行为记入宜城市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

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㈣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请有关部门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㈤住房保障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资格审核和监督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本实施细则由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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