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黑豆奇酷 | 2019-07-17 |
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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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减免税审核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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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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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减免税货物的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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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减免税货物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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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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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工作,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及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进出口货物减征或者免征关税、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以下简称减免税)事务,除法律、行政法规、海关总署规章另有规定外,海关依照本办法实施管理. 第三条 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申请人(以下简称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向其主管海关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税款担保和后续管理业务等相关手续,下列特殊情况除外:
(一)投资项目所在地海关与减免税申请人所在地海关不是同一海关的,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向投资项目所在地海关办理减免税相关手续.
(二)投资项目所在地涉及多个海关的,减免税申请人可以向其所在地海关或者有关海关的共同上级海关办理减免税相关手续.有关海关的共同上级海关可以指定相关海关办理减免税相关手续.
(三)投资项目由投资项目单位所属非法人分支机构具体实施的,在获得投资项目单位的授权并经投资项目所在地海关审核同意后,该非法人分支机构可以向投资项目所在地海关办理减免税相关手续.
(四)有关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或其实施措施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减免税申请人可以自行向海关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税款担保和后续管理业务等相关手续,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前述手续. 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当由被委托人凭减免税申请人出具的减免税手续办理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材料向海关申请,海关审核同意后,被委托人可以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 在海关注册登记的报关企业或者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可以接受减免税申请人委托,代为办理减免税相关手续. 第六条 减免税申请人或者被委托人向海关办理减免税相关手续时,应当按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规范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海关收到材料之日为受理之日;
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海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减免税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有关材料,海关收到全部补正的材料之日为受理之日.
第二章 减免税审核确认 第七条 除有关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或其实施措施另有规定外,减免税申请人按照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申请减免税进出口相关货物,应当在货物申报进出口前,凭以下材料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
(一)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
(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国家机关设立文件、社团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基金会登记证书等证明材料;
(三)进出口合同、发票以及相关货物的产品情况资料;
(四)相关政策规定的享受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资格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 海关收到减免税申请人的减免税审核确认申请后,应当审核所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有效,填报是否规范. 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海关应当予以受理.不能按照规定向海关提交随附齐全、有效材料的,海关不予受理. 第九条 海关受理减免税申请人的审核确认申请后,应当对其主体资格、投资项目、进出口货物相关情况是否符合有关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规定,以及进出口货物的金额、数量是否在减免税额度内等情况进行审核,并按照有关进出口税收优惠的规定,作出进出口货物征税、减税或者免税的确认意见,出具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确认通知书(以下简称征免税确认通知书). 第十条 海关应当自受理减免税审核确认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的,海关应当书面向减免税申请人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