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意延期的,应当书面通知减免税申请人. 第二十条 主管海关依照本办法规定延长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办理时限的,担保通知单规定的税款担保期限可以相应延长,主管海关应当及时告知减免税申请人可以向海关办理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延期的手续. 减免税申请人需要办理延长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期限的,比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减免税申请人在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期限届满前取得征免税确认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