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向日葵8AS 2019-07-18
林西县2018年城市棚户区(城中村) 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进一步加快城市棚户区改造步伐,保障房屋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号公告)和《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赤政发〔2016〕29号)规定,结合林西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征收目的、依据 征收目的:棚户区改造. 征收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赤峰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二、征收范围 东至羊肠子河,南至集通铁路,西至西山,北至新兴街.(具体征收片区和户数在正式公告中列明)

三、征收主体、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

(一)征收主体:林西县人民政府.

(二)征收部门:林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实施单位:林西镇政府、城南街道办事处、城北街道办事处.

(四)责任单位:

1、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财政、国土资源、发展和改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文物保护、公安、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

2、被征收人自主选举产生的棚户区居民自治改造委员会(简称 自改委 ),是棚户区改造工作的群众性组织,在实施单位的指导下组建成立,负责做好宣传动员等工作.

四、签约及搬迁期限 签约期限: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期限为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之日起60日内. 搬迁期限:自下达搬迁通知之日起30日内.

五、征收房屋认定

(一)被征收房屋的性质、面积和用途以房屋权属证书标明的为准;

被征收房屋没有房屋权属证书的,以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二)对征收范围内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由县政府组织法制办、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被征收房屋无房屋所有权证,但有规划土地审批手续,并按审批事项建设的,可按有证房屋进行补偿安置.无房屋所有权证但有土地使用权证的住宅房屋,土地使用面积在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以下的,认定面积最大的一栋为有证房屋;

土地使用面积在200平方米(不含200平方米)以上的,认定面积最高不超过有效土地使用权面积的50%.一层以上不予认定.

六、评估工作

(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自房屋征收部门公布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之日起十日内仍不能协商选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确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随机确定.投票确定或者随机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

(二)自改委协助工作人员和评估机构入户实地查勘,保存影像资料,被征收人应在查勘记录上签字或盖章确认.被征收人拒绝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盖章的,由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公示7日.

(三)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评估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并指出评估结果存在的问题.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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