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向日葵8AS 2019-07-18

七、征收房屋补偿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化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一)住宅房屋货币补偿

1、选择货币补偿的,征收有证房屋的价值,按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由依本方案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2、征收个人住宅房屋,房屋登记面积以外的已建建筑,按其重新建造价值折旧评估进行货币补偿,未建部分每平方米补偿400元.未经批准在原有房屋上后加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等一律不予补偿.

3、被征收人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且在本县城镇内只有该套住房的,最低补偿金额不低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的类似新建商品住宅市场价格平均售价购买50平方米住宅的金额.

4、城区内主次干道两侧第一排(或第一列)的住宅,补偿标准可在评估价值基础上上浮10%.

5、有证房屋建筑面积占土地使用权面积不足50%的,依次从附属房屋、附着物、未建部分中补足50%,按类似新建住宅价格进行货币补偿,经补偿的附属房屋、附着物和未建部分不再另行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不享受本政策.

(二)住宅房屋产权调换

1、征收个人住宅有证房屋,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由平房调换至多层住宅按照建筑面积1:1.2的比例调换,调换二楼的互相不找差价,调换其它楼层的按照实际情况结算,由被征收户负担楼层差价;

由平房调换至高层住宅按照建筑面积1:1.3的比例调换,调换四楼的互相不找差价,调换其它楼层的按照实际情况结算,由被征收户负担楼层差价;

由多层住宅调换至多层住宅按照建筑面积1:1的比例调换,由多层住宅调换至中高层住宅按照建筑面积1:1.1比例调换,调换对应楼层的不找差价,调换至其它楼层的按照被征收楼层和回迁楼层差别结算,由被征收户负担楼层差价.

2、被征收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增加安置房面积,超出应安置面积且在人均30平方米以内部分,按由本办法选定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安置房市场价格下浮20%结算,超出人均面积30平方米以上部分按市场价结算. ①三代(或三户)以上家庭共同居住;

②户口簿记载常驻人口与实际居住人相符;

③共同居住人系直系亲属且本地区无其它住房;

④征收部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共同公示七日后无异议.

3、被征收人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且在本县城镇内只有该套住房的,产权调换面积增加到50平方米.

(三)装修装饰补偿 被征收房屋室内装修装饰补偿金额由依本方案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补偿标准按有证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一般不超过300元/平方米.

(四)住改非房屋停业补偿 征收范围内二层以下(含二层)产权性质为住宅,但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改为经营性用房的补偿,按经营状况及纳税等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被征收人提供纳税证明材料的,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共同委托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结合经营状况、净收益等因素进行评估确定.被征收人不能提供纳税证明材料,营业执照与实际经营场所一致的,营业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补偿6000元、50至100平方米补偿7000元、100至150平方米补偿8000元、150平方米以上补偿9000元.

(五)非住宅房屋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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