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向日葵8AS | 2019-07-18 |
1、被征收非住宅房屋的价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被征收房屋价值的3%. 被征收人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依照前款规定计算的补偿费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被征收前三年的效益、纳税凭证、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共同委托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支付补偿费.
(六)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
1、搬迁费按有证房屋面积15元/平方米计算,每户不低于1000元,选择产权调换的补偿两次;
被征收房屋为生产用房的,搬迁费标准为房屋评估金额的1.5%;
其他非住宅房屋的搬迁费用标准为房屋评估金额的1%.
2、临时安置费按有证房屋面积每月15元/平方米计算,每户每月不低于1000元,逾期安置的自逾期之月起,双倍发给临时安置费;
征收部门提供周转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费;
选择货币补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费.
(七)附着物及设施补偿
1、空调、太阳能热水器补偿迁移费400元,有线电视迁移费400元;
2、养殖花卉、饲养(鸟类、鱼类)猪、鸡、牛、羊等补偿实际发生的本县之内的搬运费;
3、手压管井每眼800元;
4、杨、柳、榆树等未成材的,每棵补偿8-12元,每平方米补偿不超过12棵,成材的按市场价补偿.
5、果树:结果的按产量每棵补偿200-700元,苗木每棵4-8元,每平方米补偿不超过20棵;
6、葡萄:结果的每棵120-180元,未结果的每棵25元,每平方米补偿不超过4棵.
八、回迁安置
(一)推行代筹房源的安置办法,以政府采购等形式筹集安置房源或建设回迁楼.
(二)已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按照签订协议的先后顺序选房,同一时间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且选择同一房号的抽签确定.
(三)安置房交房标准参照商品房交房标准执行.
(四)被征收人办理入住时需交纳以下资金款项:
1、超出应安置面积的购房款;
2、按市场销售情况确定的楼层差价款;
3、大修基金;
4、供热费、物业费和太阳能、燃气管道、有线电视初装等需要缴纳的费用;
5、按政策需缴纳的契税等相关税费.
九、奖励办法
(一)自评估结果公示期满之日起3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在约定期限内完成搬迁交付房屋的,一次性奖励人民币3万元;
31日至5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在约定期限内完成搬迁交付房屋的,一次性奖励人民币2万元;
51日至6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在约定期限内完成搬迁交付房屋的,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万元;
超期签约或超期搬迁的不予奖励.
(二)奖励标准以每个土地使用权证为一户,无土地使用权证的以每处自然院落为一户.
十、补偿决定 被征收人在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县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做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予搬迁且经书面催告仍不搬迁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
一、其他事项
(一)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公安、市场监管、税务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期限不超过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