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南门路口 2013-06-04

7 - 16.

3 渔发署的巡查或调查记录 (1) 根婊な鸬谋芊缣良昂I涎膊榧锹,有关船只并 未被发现有在香港的避风塘停泊或在香港水域运作. 工作小组认为这显示有关船只并非主要以香港为基 地,很可能较少或一般不在香港水域运作. 16.

4 上诉人与工作小组会面时提供的资料如下,上诉人并在 会面记录上签署确实为正确记录: (1) 上诉人与工作小组於

2012 年7月11 日会面( 会面'

,)时,声称有关船只「主要泊大陆(蛇口),问中 回青山湾过风塘内(无固定位置),拖沙洲,龙鼓, 长5JH C 主要在香港 7j( 域拖网作业)」.工作小组留意 到上诉人於登记时并未有作出上述声称. (2江 上诉人於会面时指拖网作业以夜晚为主,每天早上

4 时拖至下午

3 时,落8张虾售网(尖尾害),但上 诉人不知道网跟大小r作业情况为「 3-4 下网/1 流, 1.5 小时/1 网」r而渔获则交大陆鲜艇为主,其次 为香港鲜艇.工作小组留意到这与上诉人於登记时 声称其渔获主要卖给香港收鱼艇前后不一致. (3) 上诉人於会面时亦表示雇用了

2 个本地渔工,

3 个 没有香港入境签证的内地渔工.工作小组留意到这 与上诉人於登记时声称只聘用了

1 名内地渔工前后 不一致.

8 (4) 上诉人於会面时-方面声称有关船只主要在内地的 蛇口停泊,其渔获主要卖给大陆鲜蜓,有关船只亦 主要由没有香港入境签证的内地渔工操作,但另一 方面,上诉人又声称主要在香港水域(沙洲、音员鼓 洲、长洲)作业.工作小组认为有关船只主要在内 地停泊位又主要在香港水域作业的声称并不合理. 上诉人未有提出客观证С制渖,相反,海上 巡查就没有显示有关船只在香港水域出现或作业的 记录. (5) 上诉人於会面时未能说出有关船只所使用的虾晋网 的网眼大小.工作小组认为这显示上诉人极可能未 能操作有关船只进行拖网捕鱼.换言之,有关船只 极可能没有被用作拖网捕鱼. (6) 上诉人於会面时,就有关船只的燃油舱柜载量异常 地高作出解释,但却没有提供任何证,只声称其 实在

2009 年买人有关船只时,已发现船上有很多 泊缸.上诉人表示於

2012 年1月(即登记前)「已 把船上油缸改细至正常用途,但没即时(及时)向海 事署申报,所以海事署验船证明书上的资料是错 误」.上诉人声称没有进行运载、交付燃油等活动. 17. 工作小组在考虑上述因素后,认为有关船只并非设计及装备只 用作拖网捕鱼,该船只亦非真正一直被用作拖网捕鱼作业.工 作小组因此初步评定申请人不符合申请特惠津贴的资格. 18. 就工作小组的初步决定,上诉人提出理⑸晔黾爸缦, 并在口头申述的记录上签署确认为正确记录:

9 - 18.

1 上诉人於

2013 年1月11日的口头申述( 口头申述'

,) 中声称,有关船只的虾措及绞缆机是船上旧有的,只作 翻新,而翻新日期为

2012 年1月尾或

2 月头r船上的 气蒙、气喉因为残蓄,所以同样在

2012 年1月尾或

2 月头装上全新的气褒及气喉.工作小组认为,由於上诉 人未有提供任何证髦С,故其有关声称未能否定工 作小组的整体评核. 18.

2 上诉人在口头申述中声称有关船只上有足够的拖网捕鱼 工具,而船舱则放置备用的拖缉捕鱼工具.工作小组认 为,渔发署在验船时有要求上诉人及船上的作业人员就 有关船只及其设备和工具(包括备用的捕鱼工具)提供资 料, j鱼护署亦曾检验过有关船只包括船舱的位置.渔护 署根鲜鏊玫南喙刈柿,就船上欠缺备用拖虾作业 工具的情况作出记录.上诉人的声称与渔获署於验船当 日所取得的资料不符.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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