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南门路口 | 2013-06-04 |
3 上诉人在口头申述中声称他熟悉有关船只的操作,包括 验自告时「开启船上部车及绞缆机」'
上诉人亦声称能够 数出船上的虾宫数日及船上虾括有多少只「眼」.上诉 人也声称熟悉其惯常作业渔场的环境状况,指沙洲、龙 鼓洲一带.工作小组认为上诉人熟悉有关船只操作的声 称与渔护署於登记当日验船时所发现的情况不相符. 18.
4 上诉人在口头申述中声称他住在大陆,而有关船只停泊 的地方亦主要是大陆的「蛇口」,但有关船只主要在香 港水域拖网捕鱼作业,作业后便返回大陆停泊,补给亦 会返回大陆进行.上诉人表示只有在有需要的时候,有 关船只才会返回香港避风塘停泊.工作小组认为上诉人
1 . 所声称有关船只的作业模式并不合理.上诉人在会面时 及口头申述时,都没有提出任何证С制溆泄厣. 相反, j鱼护署的海上巡查中就没有有关船只在香港水域 出现或作业的记录,这显示有关船只可能较少或一般不 在香港水域运作. 18.
5 上诉人声称有关船只在
2012 年9月27 臼的事故中焚毁, 其后已在海事处及警务处备案.上诉人有提供事故后拍 摄的相片,希望工作小组可对其个案酌情处理.工作小 组指出,有关船只於
2012 年9月27 日被焚毁并非审核 上诉人的特惠津贴申请的相关考虑因素.另外,上诉人 所提交的
15 张相片只显示有关船只被焚毁后的状况, 却并未能支持於登记当日及之前有关船只的装备是适合 从事拖网捕鱼,并一宜有被用作拖网捕鱼作业. 19. 综合上述,工作小组最终决定,有关船只的设计及装备并非只 用作拖网捕鱼,有关船只亦非真正一直被用作拖网捕鱼作业, 故上诉人不符合申请特惠津贴的资格. 20. 工作小组於
2013 年2月4日,以书面通知上诉入他不符合申 请特惠津贴的资格的决定. 主单单车 21. 上诉人就工作小组的决定向上诉委员会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