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无理的喜欢 2014-04-11

未报批环评文件即开工 建设罚款4万元,环保配套设施未验收即投入生产处罚2万元.就前述环保处罚,东莞 市环境保护局东坑分局及惠州市环境保护局仲恺高新区分局分别出具了《证明》,认 定申请人分公司及子公司的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请申请人说明:(1) 前述出具证明的相关机关是否为有权作出相关认定的机关,前述行为是否为重大违法 违规行为;

(2)两次行政处罚均主要是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或使用,请说明相关内控 是否健全并有效执行.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回复: (1)前述出具证明的相关机关是否为有权作出相关认定的机关,前述行为是否为 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一、针对相关处罚,发行人已获得有权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 报告期内,公司东莞分公司、子公司惠州实业曾受到环保部门行政处罚,该等处罚 已获得有权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具体情况如下:

1、东莞分公司 东莞市环境保护局2018年11月出具 《关于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 公司环保情况的复函》,主要内容为:东莞分公司已完成相关环保审批工作和环保验收 工作,已缴纳罚款,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已结案;

东莞分公司上述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 行政处罚.除上述处罚记录外,自2015年1月以来,东莞分公司无其他环境违法行政处 罚记录. 东莞市环境保护局东坑分局2018年2月出具《证明》,主要内容为:该企业的违法 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其违法行为已依法整改,自此后,从2016年1月至今该 企业能自觉遵守环境保护的相关规定,我分局未发现其有违反环境保护违法的行为,也 未受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6 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通过走访东莞市环境保护局和东莞市环境保护局东坑分局, 并访谈公司相关负责人了解到:东莞市环境保护局东坑分局为实际执法机构,其在日常 检查过程中发现了东莞分公司的违法行为, 再根据其内部流程上报至东莞市环境保护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东莞市环境保护局东坑分局负责处罚事项的具体执行,并负责违法 行为的后续整改验收;

东莞市环境保护局为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两者均为有权作出相 关认定的机关.

2、惠州实业 惠州市环境保护局2018年8月出具《关于惠州市银宝山新实业有限公司环保情况的 说明》,主要内容为:惠州实业已履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并整改完毕,已结案.该违法 行为未造成重大污染事故及后果,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另外,惠州实业自2014 年1月以来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无因重大环境违法行为受到环境保护部门行政处 罚的情况. 惠州市环境保护局仲恺高新区分局2018年2月出具的《关于核查惠州市银宝山新实 业有限公司环保行政处罚情况的复函》,主要内容为:惠州实业上述行政处罚已依法整 改完毕,已结案,该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除上述处罚外,2014年至今, 惠州实业未受我局的其他行政处罚. 惠州市环境保护局仲恺高新区分局负责处罚事项的具体执行, 并负责违法行为的后 续整改验收;

惠州市环境保护局为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两者均为有权作出相关认定的 机关.

二、经综合分析判断,前述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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