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qwzrs | 2015-08-25 |
( 二)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 三)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 四)本公司现任监事;
( 五)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三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 一)按《公司法》规定,有不得任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 二)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 三)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 四)本公司现任监事;
( 五)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四十条 公司董事会可以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 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二百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可以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 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二百四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 四)对董事候选人、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二百四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 三)遴选合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 四)对董事候选人、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