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施信荣 | 2016-04-02 |
1930 室 邮编:100140 Room 1930, Winland International Finance Center, No.
7 Finacial Street,Xicheng District Beijing,
100140 P.R. China 电话/TEL:(8610)66553388 传真/FAX: (8610)66555566 广东南洋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法律意见书 凯文律师事务所 2-3-2 目录释义3正文6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批准和授权.6
二、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主体资格
7
三、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实质条件
8
四、发行人的设立.10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11
六、发行人的股东.12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14
八、发行人的业务.15
九、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
16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20 十
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22 十
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23 十
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23 十
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24 十
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25 十
六、发行人的税务
25 十
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26 十
八、发行人募股资金的运用.26 十
九、发行人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30 二
十、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30 二十
一、律师认为应说明的其他问题
30 二十
二、结论意见.32 广东南洋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法律意见书 凯文律师事务所 2-3-3 释义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发行人、公司、股份公司、南 洋股份 指 广东南洋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改委、国家发改委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本所 指 北京市凯文律师事务所 保荐人(主承销商) 指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正中珠江 指 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指 广东南洋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董 事会、监事会 《公司章程》 指 《广东南洋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 指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法律意见书》 指 《北京市凯文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南洋电缆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法律意见 书》 《律师工作报告》 指 《北京市凯文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南洋电缆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律师工作 报告》 广州南洋 指 广州南洋电缆有限公司 南洋超高压 指 广东南洋超高压电缆有限公司 南洋天津公司 指 南洋电缆(天津)有限公司 人民币普通股 指A股元指人民币元 广东南洋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法律意见书 凯文律师事务所 2-3-4 北京市凯文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南洋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法律意见书 凯文律证字(2009)033 号致:广东南洋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 担任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在审核、 查证贵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基础上,本所律师现依据《证券法》 、 《公司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颁布的《管理办法》 、 《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参照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