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施信荣 2016-04-02
2-3-1 北京市凯文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南洋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法律意见书凯文律证字(2009)033 号 二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A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930 室 邮编:100140 Room 1930, Winland International Finance Center, No.

7 Finacial Street,Xicheng District Beijing,

100140 P.R. China 电话/TEL:(8610)66553388 传真/FAX: (8610)66555566 广东南洋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法律意见书 凯文律师事务所 2-3-2 目录释义3正文6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批准和授权.6

二、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主体资格

7

三、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实质条件

8

四、发行人的设立.10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11

六、发行人的股东.12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14

八、发行人的业务.15

九、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

16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20 十

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22 十

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23 十

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23 十

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24 十

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25 十

六、发行人的税务

25 十

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26 十

八、发行人募股资金的运用.26 十

九、发行人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30 二

十、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30 二十

一、律师认为应说明的其他问题

30 二十

二、结论意见.32 广东南洋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法律意见书 凯文律师事务所 2-3-3 释义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发行人、公司、股份公司、南 洋股份 指 广东南洋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改委、国家发改委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本所 指 北京市凯文律师事务所 保荐人(主承销商) 指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正中珠江 指 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指 广东南洋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董 事会、监事会 《公司章程》 指 《广东南洋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 指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法律意见书》 指 《北京市凯文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南洋电缆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法律意见 书》 《律师工作报告》 指 《北京市凯文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南洋电缆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律师工作 报告》 广州南洋 指 广州南洋电缆有限公司 南洋超高压 指 广东南洋超高压电缆有限公司 南洋天津公司 指 南洋电缆(天津)有限公司 人民币普通股 指A股元指人民币元 广东南洋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法律意见书 凯文律师事务所 2-3-4 北京市凯文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南洋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法律意见书 凯文律证字(2009)033 号致:广东南洋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 担任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在审核、 查证贵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基础上,本所律师现依据《证券法》 、 《公司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颁布的《管理办法》 、 《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参照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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