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施信荣 | 2016-04-02 |
1、本次非公开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每股 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
2、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特定对象为控股股东郑钟南先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 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以及其他机构投资者、自然人等不超过
10 名的特定对象,符合《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第
(一) 、
(二)项的规定.
3、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面值为 1.00 元/股.发行价格为本次 非公开发行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90%,即不低 于14.38 元,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
(一)项的规定.
4、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郑钟南先生本次认购的股份自本次非公开发行 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他特定对象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自本次非公 开发行结束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
(二) 项的规定.
5、本次非公开发行所募集资金的数额和使用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第
(三)项的规定: (1)本次非公开发行所募集资金将用于 新能源、船用及变频节能特种电 缆 项目,根据《新能源、船用与变频节能特种电缆项目可行性报告》 ,项目总 投资为 59,745.97 万元.本次非公开发行拟募集的资金数额亦不超过 59,745.97 万元,符合《管理办法》第十条第
(一)项的规定;
(2)本次非公开发行所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本次募投项目已 经取得天津港保税区环保局、天津空港物流加工区环保局联合下发 津空加环保 函(2009)68 号 《关于对南洋电缆(天津)有限公司新能源、船用与变频节能 特种电缆项目环境影响意见》 ;
就募投项目用地,发行人已经取得天津空港物流 加工区规划建设管理局出具 《关于广东南洋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项目有关问题 的函》 ,发行人亦承诺会根据天津市空港物流加工区土地局发布的招标、拍卖、 挂牌公告,及时参与竞标、竞买,并力保成功竞得该地块.因此,本次非公开发 广东南洋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法律意见书 凯文律师事务所 2-3-9 行所募集资金用途符合《管理办法》第十条第
(二)项的规定;
(3)本次非公开发行所募集资金将用于 新能源、船用及变频节能特种电 缆 项目,根据发行人出具的承诺,本次非公开发行所募集得资金将不会用于持 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 不会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符合《管理办法》第 十条第
(三)项的规定;
(4)如本《法律意见书》
第五章、
第九章第
(五) 、
(六)项所述,本次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 不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产生实质性同业竞争或影响 发行人生产经营的独立性,符合《管理办法》第十条第
(四)项的规定;
(5)根据发行人
2008 年9月29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 过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发行人建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董事会授权 财务部在银行设立专用账户对募集资金实行集中存放;
发行人董事会已于
2009 年12 月5日出具声明, 将适时对本次非公开发行所募得资金开立专项账户存放、 管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募集资金管理的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