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旋风 | 2016-12-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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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Victoria Street Hamilton HM12 Bermuda 香港主要营业地点: 香港九龙湾 启祥道17号 高银金融国际中心25楼 敬启者: 主要及关连交易 有关合营企业收购 香港土地使用权 绪言 於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十四日,投标人接获就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以投标价约89.0676亿 港元所提交的投标之接纳函.於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投标人已经签立协议谅解备忘 录,并交回予香港政府.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投标人已清付地价扣除投标按金的款 项.於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九日,投标人已接获经香港政府签署,日期为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 八日的谅解备忘录. * 仅供识别 董事会函件C4C由於收购事项的其中一个适用百分比率超过25%但少於100%,就上市规则第14.07条而 言,收购事项构成本公司一项主要交易.由於本集团的主要业务包括物业发展,根鲜泄 则第14.04(10B)及(10C)条,本公司被视为 「合资格发行人」 ,而收购事项被视为 「合资格地产 收购」 .因此,根鲜泄嬖虻14.33A条,收购事项须遵守申报及公告之规定,惟可获豁免 遵守股东批准之规定. 投标人为Gold Flair之全资附属公司,而Gold Flair为Golden Sphere之全资附属公司. Golden Sphere分别由本公司间接拥有60%及由Gold Vibe拥有40%,而Gold Vibe为潘先生 (彼於最后可行日期为董事会主席、执行董事兼控股股东) 全资拥有之公司.因此,根鲜 规则,潘先生为本公司之关连人士,且根鲜泄嬖虻14A章,收购事项构成本公司一项关 连交易. 诚如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六年九月五日之公告所披露,本公司与潘先生订立合营协议, ,订约方同意成立特别目的实体,将分别由本公司及潘先生拥有60%及40%,以按照香 港政府或中国政府机关 (定义见上市规则) 指定之相关要求,参与地块收购之投标,最高总价 值为200亿港元.任何特别目的实体之成立应受合营协议之条款规管.本公司已就合营协议 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一日举行之股东特别大会上获取独立股东之预先授权.由於Golden Sphere及投标人之成立以及收购事项乃遵照合营协议之条款,且属於上述授权围内,故毋 须向独立股东寻求收购事项之进一步批准. 本通函旨在向 阁下提供 (其中包括) (i)收购事项之进一步详情;
及(ii)本集团之财务资 料. 收购事项 将予收购之资产 该地块位於九龙启德第4B区4号地盘,总占地面积约为9,708平方米.该地块已具体指定 作私人住宅用途.该地块之最少及最多总建筑面积分别为32,037平方米及53,394平方米.由 协议备忘录日期 (即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起计,该地块获授五十年之年期.根榱 解备忘录,投标人须将该地块发展为楼宇,并须於二零二四年九月三十日或之前完工及可供 入伙. 董事会函件C5C於最后可行日期,投标人尚未就发展审定具体计划.专业人士已获委聘筹备发展项目之 施工计划.预料将於二零一九年年底展开发展项目,并於二零二三年年末完成.预期发展项 目将由本集团内部资源、银行借款及或Golden Sphere股东贷款拨资. 地价及付款条款 地价约89.0676亿港元,并已由投标人按下列方式清付: (i) 不可退回投标按金2,500万港元,须於提交投标时缴付,并已用作支付地价的部分 款项;
及(ii) 余额约88.8176亿港元,已於接纳函日期后二十八天内缴付. 於最后可行日期,投标人已按前述方法悉数清付地价,其乃由本集团内部资源以及银行 及其他借款合成拨资.地价 (为投标人根侗晁峤坏耐侗昙) 乃由董事按其对香港现时及 未来的物业市场的见解厘定.根楸竿,投标人於悉数支付地价后已从香港政府接管 该地块. 其他条款 根榱陆獗竿,每年应向投标人收取相当於该地块不时应课差饷租值3%之地 租,为期由协议备忘录之日期起计五十年. 进行收购事项之理由及效益 本集团主要从事(i)物业发展及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