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iubingb | 2017-01-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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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山东中移能节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股票发行合法合规性之 法律意见书 德衡(青)律意见(2015)第527 号致:山东中移能节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接受山东中移能节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 作为公司申请在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定向发行股票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 司管理暂行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等有关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 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依赖于中移能提供的资料,对于至关重要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 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中泰证券(主办券商)及其它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 具的证明文件、 说明以及与本次定向发行股票有关的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书面报告和专业意见, 就 该等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 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3.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定向发行股票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 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验资及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 格.本法律意见书涉及会计、验资及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 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及公司出具的说明予以引述, 且不意味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所引用内容的真 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所及本所律师不具备对该等内容核查和作出判断的适 中国・ 青岛市延安三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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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当资格;
4.本法律意见书旨在提及对于本次定向发行股票而言重要的问题,不旨在涵盖本法律意见书 内提及的每一份文件的所有条款, 如需要进一步了解任何文件的具体条款, 建议参阅该等文件之文 本;
5.本所谨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的精神,对公司本次定向发行 股票的发行对象、程序、结果及有关事项的合法合规性、真实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确保 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6.本所同意公司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部分或全部内容,引用的有关内容应经本所律师审阅和 确认,而且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