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iubingb 2017-01-26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定向发行股票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另作他用.本 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申请定向发行股票所必备的法律文件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 报,并愿意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国・ 青岛市延安三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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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释义在本法律意见书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简称全称发行人/中移能/公司 指 山东中移能节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金兴投资 指 公司机构股东深圳金兴投资有限公司 本次发行 指 山东中移能节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发行对象以每股 1.04元的价格发行525万股股份 《股票发行方案》 指 《山东中移能节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方案》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业务规则》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 则》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 《业务细则》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 本所、本所律师 指 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 公司章程 指 现行有效的《山东中移能节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全国中小企业股转公司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股转系统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本法律意见书中出现的持股比例数值均为四舍五入数) 中国・ 青岛市延安三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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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正文

一、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本次股票发行主体为山东中移能节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成立于

2011 年8月16 日, 现持有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

370100200195062 的《营业执照》.根据该《营业执 照》,公司类型为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住所为济南市槐荫区美里湖办事处美里湖南路

1 号,法定代表人于静,注册资本为

10000 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为 干熄焦技术开发、技术咨询、 技术推广服务;

普通货运(有效期以许可证为准);

合同能源管理;

节能技术开发,节能技术检测, 节能技术咨询;

从事节能技术领域内的技术推广、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

环保工程设计、 施工(凭资质证经营);

节能设备的开发、销售、维修、租赁;

汽车、电缆、电器、钢材、耐火材 料的批发、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5 年5月26 日,发行人取得全国中小企业股转公司出具的编号为股转系统函[2015]2217 号的《关于同意山东中移能节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函》 , 公司股票进入股转系统挂牌及公开转让,证券代码为 832597,证券简称为 中移能 .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股票经全国中小企 业股转公司同意在股转系统挂牌并按规定公开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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