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iubingb | 2017-03-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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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华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华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 )根据与广东华电建设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或 华电建设 )签署的《专项法律顾问合同》 ,接受 公司的委托, 就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相关 事项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及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业务规则(试行) 》等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已于
2016 年6月出具《广东广信 君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华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 (以下简称 《法律意见书》 ) . 现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 《关于广东华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 的第一次反馈意见》 需要申请人律师出具法律意见的相关问题出具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缩略语,除特别说明者外,与 其在《法律意见书》中的含义相同.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系对《法律意见书》的补 充. 本所律师在 《法律意见书》 中所作的各项声明, 均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基于上述,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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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特殊问题部分反馈意见
1、关于历史沿革.请公司补充披露股权历 次变动资金来源、价款支付情况、是否存在股权代持(包括持股平台)及潜在纠 纷.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一)公司历次股权变动的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的工商档案,公司自
1995 年9月设立至今共进行了五 次股权变动,其中四次为股权转让,一次为新股东认购增资.公司历次股权变动 均履行了内部决议程序, 签署了相应的股权转让协议或出资协议书, 并履行了工 商变更登记手续,历次股权变动合法,有效.具体情况如下:
1、1999 年12 月,南海华电有限第一次股权转让(以下简称 第一次股权 转让 )
1999 年12 月,蒲金润分别将其持南海华电有限 10%的股权(对应出资金额 18.8 万元)以18.8 万元转让给张加强,将20%的股权(对应出资金额 37.6 万元) 以37.2 万元转让给张立平. 至此,南海华电有限股东及其出资比例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股东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持股比例(%)
1 张立平 169.20 169.20 90.00
2 张加强 18.80 18.80 10.00 合计 188.00 188.00 100.00
2、2003 年11 月,华电有限第一次增资(以下简称 第一次增资 )
2003 年11 月,新股东张宇云认购华电有限新增注册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