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iubingb | 2017-03-25 |
112 万元人民币, 增资后,华电有限注册资本为
300 万元. 至此,华电有限股东及其出资比例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3 序号 股东 认缴出资额 实际出资额 持股比例(%)
1 张立平 169.20 169.20 56.40
2 张宇云 112.00 112.00 37.33
3 张加强 18.80 18.80 6.27 合计 300.00 300.00 100.00
3、2008 年3月,华电有限第二次股权转让(以下简称 第二次股权转让 )
2008 年3月,张立平将其持有华电有限 41.4%的股权(对应出资金额 124.2 万元)以124.2 万元转让给于冀江;
张宇云将其持有华电有限 24.33%的股权(对 应出资金额
73 万元)以73 万元转让给于冀江;
张加强将其持有华电有限 4.27% 的股权(对应出资金额 12.8 万元)以12.8 万元转让给于冀江. 至此,华电有限股东及其出资比例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股东 认缴出资额 实际出资额 持股比例(%)
1 于冀江 210.00 210.00 70.00
2 张立平 45.00 45.00 15.00
3 张宇云 39.00 39.00 13.00
4 张加强 6.00 6.00 2.00 合计 300.00 300.00 100.00
4、2014 年3月,华电有限第三次股权转让(以下简称 第三次股权转让 )
2014 年3月,于冀江将其持有华电有限 60%的股权(对应出资金额
180 万元)以180 万元转让给苏健峰;
于冀江将其持有华电有限 10%的股权(对应出资 金额
30 万元) 以30 万元转让给黄文基;
张立平将其持有华电有限 15%的股权 (对 应出资金额
45 万元)以45 万元转让给黄文基;
张宇云将其持有华电有限 13% 的股权(对应出资金额
39 万元)以39 万元转让个黄文基;
张加强将其持有华电 有限 2%的股权(对应出资金额
6 万元)以6万元转让给黄文基. 至此,华电有限股东及其出资比例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股东 认缴出资额 实际出资额 持股比例(%)
4 1 苏健峰 180.00 180.00 60.00
2 黄文基 120.00 120.00 40.00 合计 300.00 300.00 100.00
5、2016 年3月,华电有限第四次股权转让(以下简称 第四次股权转让 )
2016 年3月,苏健峰将其持有华电有限 48%的股权(对应出资金额
960 万元)以960 万元转让给于冀江;
苏健峰将其持有华电有限 10%的股权(对应出资 金额
200 万元) 以200 万元转让给珠海源基基金 (指珠海横琴源基股权投资基金 企业,为珠海源基的前身) ;
苏健峰将其持有华电有限 2%的股权(对应出资金额
40 万元)以40 万元转让给珠海东江基金(指珠海横琴东江股权投资基金企业, 为珠海东江的前身) ;
黄文基将其持有华电有限 8%的股, (对应出资金额
160 万元)以160 万元转让给珠海东江基金. 至此,华电有限股东及其出资比例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股东 认缴出资额 实际出资额 持股比例(%)
1 于冀江 960.00 960.00 48.00
2 黄文基 640.00 640.00 32.00
3 珠海东江基金 200.00 200.00 10.00
4 珠海源基基金 200.00 200.00 10.00 合计 2,000.00 2,000.00 100.00
(二)股权历次变动资金来源 依据公司及公司历次股权变动相关方的书面声明, 公司股权历次变动的资金 均来源于相关股东的自有资金.
(三)历次股权变动价款支付情况
1、公司第一次股权变动价款支付情况 经本所律师与该次股权转让的受让人张加强及张立平进行访谈, 张加强及张 立平均确认其当时已足额支付本次股权转让的转让款, 但因本次股权转让距今已
5 经超过十五年,其已无法找到,从银行亦未能查到股权转让款支付凭证.本所律 师认为, 这一情况并不影响公司股权权属明晰及股权转让行为的合法性, 理由如 下: (1)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工商内档资料,此次股权转让各方签署了股权转 让协议, 南海华电有限就此次股权变动履行了相应的股东会决议及工商变更登记 手续,股权转让及履行的程序合法、有效,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关 于股权工商登记效力的规定, 张加强与张立平已经取得了本次股让股权的所有权. (2)张加强及张立平之后已将所受让股权全部转让给善意第三方,且其后 的股权转让行为均合法有效,不存在权属争议.具体情况如下: 张加强分别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