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qwzrs | 2017-04-23 |
56 行政 强制 强行 拆除 在河 道管 理范 围内 建设 妨碍 行洪、 防洪 的建 筑物、 构筑 物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 六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 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 构 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 定、 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 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 由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 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 职权,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 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 恢复原状;
逾期不拆除、不恢 复原状的, 强行拆除,所需费 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 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的罚款.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 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 擅自修 建水工程, 或者建设桥梁、码 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 筑物、 构筑物, 铺设跨河管道、 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 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 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 为, 限期补办有关手续;
逾期 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 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 构 筑物;
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 除, 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 个人负担, 并处一万元以上十 万元以下的罚款. 虽经水 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 机构同意, 但未按照要求修建 前款所列工程设施的, 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 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
1、审查催告环 节责任: 审查当 事人是否逾期 不履行拆除妨 碍行洪的建筑 物、构筑物;
对 未按照限期拆 除违法建筑物、 构筑物, 恢复原 状的, 催告当事 人履行义务, 制 作催告书, 并予 以公告;
2、决定环节责 任: 听取当事人 意见, 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 理 由和证据, 进行 记录和复核, 做 出是否采取强 制措施的决定, 制作行政强制 执行决定书;
3、实施环节责 任: 送达执法文 书, 实施强制执 行或委托没有 利害关系的第 三人代履行;
4、事后监管责 任: 检查拆除违 法建筑物、 恢复 原状情况.
5、其他法律法 规规章文件规 定应履行的责 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 行政 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 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 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 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 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履行义务的期限;
(二)履行 义务的方式;
(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 额和给付方式;
(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 权. 第三十八条 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 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 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送达. 第五十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 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 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 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 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 履行行政职责,有 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 员应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