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qwzrs | 2017-04-23 |
1、 对不符合条件的 实施行政强制的;
2、 对应当实施行政 强制而未组织行政 强制的;
3、 对不当实施行政 强制,给行政相对 人造成损失的;
4、违反法定权限、 程序实施行政强制,造成群体性事 件的;
5、 在强行拆除妨碍 行洪的建筑物、构 筑物工作中玩忽职 守、滥用职权的;
6、 在强行拆除妨碍 行洪的建筑物、构 筑物工作中腐败行 为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 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 行 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 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 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 行政强制执行的;
(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 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 政决定的;
(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处分:
(一)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二) 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三)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 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四)在冻结存款、 汇款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 冻结的. 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 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 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 部门予以追缴;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 处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 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由上 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记大 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第六十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 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 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序号权力 类型 项目 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 追责情形依据 权, 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情节 轻重, 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 下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 排污口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 恢复原 状;
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 的,强行拆除、恢复原状,并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 罚款.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 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 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 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 由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 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 职权,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 期恢复原状, 处五万元以上十 万元以下的罚款. ;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二十 七条规定,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 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 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 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 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 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 责 令停止违法行为, 补办审查同 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