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鱼饵虫 2018-03-07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山东德建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三) 金沪证法意补(2017)06 字第

008 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201 号渣打银行大厦

7 楼

电话:021-6079

5656 传真:021-6079

8759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2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德建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三) 金沪证法意补(2017)06 字第

008 号致:山东德建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德建建科的委托, 担任德建建科本次公开转让的专项法律顾问,并 根据《公司法》 、 《证券法》 、 《管理办法》 、 《业务规则》 、 《基本标准指引》等有关 法律、法规和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责精神, 对德建建科为申请本次公开转让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 并出具了金沪证法意(2016)01 字040 号《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德建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 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 (以下简称 《法律意见书》 ) 、金沪证法意补(2016)06 字第

053 号《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德建建筑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以下 简称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 ) 、金沪证法意补(2016)06 字第

58 号《北京 金诚同达 (上海) 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德建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以下简称 《补充法律意 见书

(二) 》 ) .

本所及本所律师现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于

2016 年12 月6日出具 《关于山东德建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三次反馈意 见》 (以下简称 《反馈意见》 )的要求,针对《反馈意见》中提出需要律师进行 核查和发表意见的事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并相应补充了律师工作底稿.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构成对《法律意见书》的补充.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作为德建建科申请本次公开转让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3 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简称,除特别说明者外,与其在 《法律意见书》中的含义相同.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所作的各项声明, 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反馈意见》公司特殊问题

1 : 关于公司股东山东德建集团有限公司存在职工持股会.请公司补充披露规 范措施,请主办券商及律师补充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关于职工持股会的法律地位,2001 年4月28 日,国务院办公厅在答复外经 贸部的《关于外经贸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会法律地位的复函》(国办函【2001】25 号)将职工持股会界定为: 职工持股会是公司工会内设的专门从事本公司内部 职工股的管理组织,不必作专门的登记.

2002 年11 月5日,中国证监会《关 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有关问题的法律意见》 (法协字【2002】115 号) 认为 职 工持股会不具备法人资格, 不再具备成为上市公司股东及发起人的主体资格…… 对拟上市公司而言, 受理其发行申请时,应要求发行人的股东不属于职工持股会 及工会持股,同时,应要求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不属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持股, (但) 对于工会或职工持股会持有拟上市公司或已上市公司的子公司股份的,可 以不要求其清理. 为解决公司历史遗留的股权结构问题,使其符合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 第4号―股东人数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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