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牛牛小龙人 2018-03-27

3、申报项目前期工作落实,按照规定履行了项目审批(核准、备案) 、 土地、规划、环评等手续,建设资金基本落实,项目已经在建或具备开工 条件;

已经竣工或收尾的项目不得上报;

4、申报单位本身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管理水平和人才团队,具 备完成项目所必须的基础条件和资金配套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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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申报单位具有良好信誉度,对省创意产业重点园区(基地)和省重 点创意企业的申报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

三、申报材料和要求

1、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1)项目单位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性质、现有设施、运营管理模式、 组织机构、近三年经营情况、纳税情况及财务状况等;

(2)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可行性及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项目对产 业发展的作用和影响,产业关联度及市场分析等) ;

(3)项目建设方案(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采用的工艺技术路线及主 要设备,建设地点、建设工期和进度安排等);

(4)项目设计方案.包括项目总平面图(要详细标明已有设施和拟建 设施) 、主要技术参数和工艺流程图等;

(5)项目总投资估算、资金筹措方案.包括分项详细投资估算表或投 资概算表,资金筹措方案中资金来源的详细说明;

(6)项目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

2、市县投资等项目主管部门的项目批复文件.

3、 资金来源证明, 包括企业自筹资金、 银行贷款及地方配套资金等证明.

4、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5、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6、项目业主出具的对所申报材料真实性的承诺证明. 以上为资金申请报告必须包括的内容,其他需补充的内容请根据项目 实际情况编写.所有附件按以上顺序装订成册.

四、申报程序 各县(市、区)的申请项目由所在地县(市、区)发展改革局、财政 局对申报单位的申请资格、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进行初审.对符 合申请条件和要求的项目,由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和财政局以书面 形式联合上报省发展改革委和财政厅(其中区管项目必须经设区市发展改 革委和财政局申报) ,每个县(市、区)至多只能报一个项目;

省有关单位、

3 高校,省属有关行业协会、企业申报项目,直接报省发展改革委和财政厅. 福州市鼓励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加快福州市总部经济发展,引导全市各县(市)区产业转型 升级,提高企业资源配置能力,提升城市服务能级,发挥中心城市的辐射 带动功能,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意见》精神, 结合福州市发展实际,特制定鼓励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办法如下:

一、总部企业认定条件和扶持政策

(一)新设立总部企业认定和扶持政策

1、认定条件 凡在我市新注册设立的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企业,可认定为新引进 的总部企业. (1)在我市境内工商登记注册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 统一核算,并在福州市境内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2)总部企业投资或授权管理和服务的企业不少于

3 个. (3)营业收入中来自下属企业和分支机构的比例不低于 20%. (4)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不低于

5000 万元人民币;

中介服务、研发机构、 软件、动漫创意、文化产业等总部企业实际到位注册资金不低于

1000 万元. (5)年度入库税收(不含海关税收)在全省纳税不低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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