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牛牛小龙人 2018-03-27

1000 万元;

中介服务、研发机构、软件、动漫创意、文化产业等总部年度入库税收(不 含海关税收)在全省纳税不低于

500 万元. (6)经特别批准的总部企业,企业未能达到以上认定条件,但企业具 有行业领军优势地位或新兴产业、对市财政或经济增长贡献大,经市总部 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讨论通过,可适当放宽认定条件.

2、扶持政策 (1)开办补助 注册资本

5000 万元至

1 亿元以下的,给予 2%的开办补助;

注册资本

1 亿元以上的,给予 3%的开办补助.

4 对于中介服务、研发机构、软件、动漫创意、文化产业等总部,注册 资本

1000 万元至

5000 万元以下的,给予 2%的开办补助;

注册资本

5000 万元以上的,给予 3%的开办补助. 开办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 从企业入驻后地方级收入中的增 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以下涉及的地方税收贡献额均按照本口径执 行)中分年安排.企业注册资金分期到位的,每年按实际到位数进行计算 和补差. (2)用地优惠 ①为充分发挥企业总部的产业集聚效应,境内外企业在我市设立的企 业总部,原则上应相对集中规划布局. ②按同地段同用途基准地价的楼面地价确定的宗地价格为底价挂牌出 让;

以基准地价的楼面地价确定的宗地价格低于土地取得费、前期开发费 及出让规费之和的,按成本价为底价挂牌出让. ③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可联合申请建设总部大楼. ④实施灵活用地年限和出让金收取方式.对国内外大型总部企业的供 地,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并报市政府同意后,根据国内外大型总部企业发 展需要,准予在法律规划的年限内合理确定用地年限,经批准可分期付款 缴纳土地出让金. ⑤总部企业应按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不得擅 自改变土地用途,项目建成后应以自用为主,未经批准不得转让. (3)办公用房补助 ①新引进的总部企业,在本市新购建总部办公用房或租赁自用办公用 房的,给予一次性补助.总部企业投资购建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 用房) ,自新建成或购置之月起

3 年内,可按房产实际入库的房产税的 40% 给予补助;

租用写字楼的总部企业,按自用办公用房建筑面积计算,按照 租金市场指导价的 40%给予一次性

18 个月的租金补助. 每个总部企业享受 的办公用房补助原则上最高累计不超过

500 万元,从企业入驻后对地方税 收贡献额中分年安排.

5 ②总部企业在享受补贴和奖励期间不得转租、转让,不得改变办公用 房的用途.如因特殊原因必须改变房屋用途、转让或转租,其已领取的补 助应予退还. (4)经营贡献奖励 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 前2年, 按企业对地方税收贡献额的 80% 给予奖励,后3年按企业对地方税收贡献额的 40%给予奖励. (5)规费减免 新引进的总部企业,自认定当年起,其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 地方政府审批权限范围内的部分,前2年全部免收,后3年减半征收. (6)人才支持 ①总部企业引进的人才符合《福州市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暂行办法》规定,经市政府认定后发放住房补贴、给予科研经费支持等.市引进人才服务 中心和市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将为总部经济企业引进人才提供优质服务. ②对总部企业个人所得税年纳税额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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