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戴静菡 | 2018-09-21 |
(二)市场交易 引导市场主体开展多方直接交易,符合准入条件的发电 企业、售电公司、用户具有自主选择权,可自主确定交易对 象、电量和价格,实现多方直接交易,也可以通过交易中心 集中交易. 市场运营初期,电力交易具体工作依托国网新疆电力公 司交易中心进行,负责提供市场交易组织、主体注册、披露 和发布市场信息、交易合同备案等服务;
基于安全约束,编 制交易计划,提交调度机构,通过安全校核,形成调度计划,
9 并负责提供结算依据.电网企业负责收费、结算,归集交叉 补贴,代收政府性基金,并按规定及时向有关发电公司和售 电公司支付电费.后期根据试点推进情况,逐步完善电力交 易机制.
(三)价格形成机制 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到户用电价格,分两类构成:第一 类为配电网外购电,到户价格由发电企业的交易价格+对应 配电网电压等级的输电价格(含交叉补贴)+配电价格+售 电公司合理成本及回报+政府性基金等五部分组成;
第二类 为配电网内购电,到户价格由发电企业的交易价格+配电价 格+售电公司合理成本及回报+政策性交叉补贴+政府性 基金等五部分组成.其中,与发电企业交易价格、售电公司 合理成本及回报由市场竞争形成;
对应配电网电压等级的输 电价在市场运营初期按照国家《关于核定新疆自治区电力用 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输配电价的批复》 (发改办价格 〔2014〕
1782 号)和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执行;
配电价格由兵团价 格主管部门核定;
政府性基金和附加执行现行标准;
政策性 交叉补贴执行同类省级电网用户的交叉补贴水平.市场运营 后期输配电价,按照新疆电网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分别 核定的分电压等级输配电价执行.
(四)配电业务 在试点范围内,鼓励社会资本投资运营增量配电网,促 进配电网建设发展,加强配电网统筹规划,提高配电网运营
10 效率,具有配电网运营权的企业应做好用户并网和设备投运 管理, 并向电网调度机构备案, 切实履行对应的责任和义务, 兵团有关部门将根据国家电力体制改革政策,结合自身电力 系统实际情况,探索增量配电业务建设、运营新途径.
(五)发用电计划 在试点范围内,按照国家政策要求,鼓励符合准入条件 的发电主体和用户,积极参与市场化交易,逐步扩大市场化 用电比例. 在发用电计划形成机制上, 要坚持民生用电供给, 建立优先购电制度,保障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 性服务用电计划;
建立优先发电制度,坚持节能减排和清洁 能源优先发电上网,有序实施电力电量平衡从计划手段向市 场手段平稳过渡.
(六)监管机制 根据国家电力体制改革相关政策要求,国家能源局及兵 团电力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兵团售电侧改革试点市场主体和 交易机构的市场行为监管,逐步建立健全监管机制,编制完 善兵团售电侧改革试点监管办法,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 能源局备案.其中,重点加强市场信息公开、主体信用评价、 违约风险防范和科学监管等方面内容. 1.建立信息公开机制.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电力管理部 门牵头定期更新市场准入退出标准、交易主体目录、负面清 单、黑名单、监管报告等信息.指导监督市场主体定期公示 公司有关情况和信用承诺,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公告,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