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人间点评 2019-01-27

(一)在保证产品质量稳定合格的基础上,积极改进生产工艺,

9 不断提高产品质量;

(二)积极宣传推广昭通市特优农产品品牌,向社会展示和推介 质量管理经验和成果;

(三)接受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依法开展的监督检查, 按要求报送相关资料. 第二十八条 获得 昭通市特优农产品品牌 称号的产品,可以 在产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业务活动 中使用 昭通市特优农产品品牌 字样及标识,并注明有效期. 第二十九条 建立昭通市特优农产品品牌目录退出机制, 出现以 下情形之一的,由昭通市农业农村局暂停或取消其 昭通市特优农产 品品牌 资格:

(一)弄虚作假、申报资料不实的;

(二)发生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

(三)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以及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事 件的;

(四)发生假冒伪劣、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

(五)品牌产品生产管理出现重大问题,停产一年以上的;

(六)消费者投诉较多、反映强烈,且情况属实的;

(七)超范围使用品牌目录证书和标识的;

(八)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

(九)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提出延续申请的;

(十)发生其他需要立即清退行为的.

10 第三十条 昭通市特优农产品品牌整体形象标识应该在品牌目 录证书载明的产品类别、范围内使用,不得扩大使用范围. 第三十一条 列入《昭通市特优农产品品牌目录》的单位在有效 期内单位名称或者产品注册商标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更后

15 日内 通过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向昭通市农业农村局提出变更申请,经 批准并办理变更手续后方可使用昭通市特优农产品品牌整体形象标 识.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或者冒用 昭通市特优农产品 品牌 证书或称号的, 由昭通市农业农村局责令停止伪造、 冒用行为, 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因伪造或冒用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 由伪造或冒用者承担.

第七章 品牌保护与宣传扶持 第三十三条 昭通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会同相关部门, 对列入目录的品牌加强保护,加大专项整治与联合执法力度,严厉打 击假冒伪劣和侵犯知识产权等行为,维护品牌公信力,积极营造公平 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三十四条 昭通市、县(市 、区)农业农村局大力宣传推介 列入昭通市特优农产品品牌目录的品牌, 在组织参加展示展销活动中 优先考虑, 鼓励、 支持、 委托社会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推介活动, 大力推介最受消费者欢迎、最具影响力的昭通市特优农产品品牌. 第三十五条 昭通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大力支持农产品

11 品牌建设,将扶持农产品品牌发展作为农业发展的一项重要内容,在 归口管理的财政支农资金安排上, 对列入昭通市特优农产品品牌目录 的品牌给予优先扶持.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目录管理办法由昭通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目录管理办法自

2019 年6月1日施行,有效期 为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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