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施信荣 2019-07-06

14 且制造商符合签发的所有要求,机动车辆管理局应向制造商签发 允许制造商者通过自办保险的方式符合《车辆法》第38750 款(b) (3)项规定的证明. (e)如果机动车辆管理局获知制造商不再满足可以通过自 办保险的方式符合《车辆法》第38750 款(b) (3)项规定的条件, 则机动车辆管理局可要求制造商提供其他能证明其有能力承担损 害赔偿的证明,并且制造商必须提供此附加证明. (f)机动车辆管理局可以因以下任一理由取消自办保险证 明: (1)证明的持有者未提供(e)项中要求的附加证明. (2)证明持有者没有能力、拒绝或无法提交(b)向中要 求的财务报表和凭证. (3)提交伪造的或不完整的文件. 注:原文引用:《车辆法》第1651 款和第

38750 款.参考: 《车辆法》第16053 款和第

38750 款. § 227.16. 自动驾驶车辆的鉴定 (a)除非制造商向机动车辆管理局提供在公共道路上测试 自动驾驶车辆的书面鉴定文件,否则制造商不得在公共道路上驾 驶自动驾驶车辆.对于每一辆经过鉴定的自动驾驶车辆,制造商 应向机动车辆管理局提供所有以下信息:

15 (1)车辆的制造商、车型以及车型年份 (2)完整的车辆识别号码 (3)牌照号和签发状态 (b)每份测试自动驾驶车辆的鉴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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