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施信荣 | 2019-07-06 |
563 篇规定的自动驾驶传感器技术规格. (l) 行驶安全性计划 是指制造商为了鉴定和评估自动 驾驶汽车技术相关危险以及制定和执行危险缓解策略而实 施的过程与流程. (m) 危险 是指由车辆的自动驾驶技术故障引起的潜在 危害来源. (n) 危险缓解 是指制造商为了鉴定与车辆技术运行相 关的危险、缓解此类危险的策略以及制造商在指定行驶区域演示 自动驾驶车辆功能的测试而实施的流程. (o) 制造商 是指《车辆法》第38750 款(a)(5)项 定义的自动驾驶技术的制造商,包括《车辆法》第672 款定义的 使用原材料或新的基础部件制造自动驾驶车辆的车辆制造商和 《车辆法》第470 款所定义的通过安装自动驾驶技术对任何车辆 进行改装的个人. (p) 操作员 是指持有所驾驶车辆类型的驾驶证,坐在 车辆驾驶座上启动自动驾驶技术,并直接控制自动驾驶车辆行驶 的人员.
9 (q) 公共道路 是指《车辆法》第360 款定义的 公路 、 《车辆法》第4000 款定义的 路边公共停车设施 以及《车辆法》 第590 款定义的 街道 . (r) 第三方测试机构 是指经制造商授权,对制造商的 自动驾驶车辆进行车辆试验测试的独立实体. 注:原文引用:《车辆法》第1651 款和第
38750 款.参考: 《车辆法》第
360、
470、
590、
672、4000 和38750 款. § 227.04. 制造商测试许可证相关要求 制造商只有在满足以下所有要求后才能在加利福尼亚州公共 道路上进行自动驾驶车辆测试: (a)测试由制造商执行. (b)车辆由一名自动驾驶车辆试驾员驾驶,这名试驾员是 制造商的雇员、合约者或指定人员,由制造商指派到机动车辆管 理局主管驾驶车辆并且授权此人驾驶该车辆. (c)制造商已具有并且已向机动车辆管理局证明自己能 够承担因在公共道路上驾驶自动驾驶车辆而造成的五百万美元 ($5,000,000)以内的人身伤害、死亡或财产损失赔偿,证明方 式为:加利福尼亚州合法保险公司签发的保险凭证;
有公认担保 人的保险公司或有资质的溢额保险公司签发的保证书,不得以保 证金代替保证书;
或自办保险的凭证.
10 (d)制造商已申请并且机动车辆管理局已向制造商签发在 加利福尼亚州公共道路上测试自动驾驶车辆的制造商测试许可 证. 注:原文引用:《车辆法》第1651 款和第
38750 款.参考: 《车辆法》第38750 款. § 227.06. 经济责任证明 除了法律规定的任何其他保险义务外,制造商还有义务证明 其有能力承担《车辆法》第38750 款规定的损害赔偿. 注:原文引用:《车辆法》第1651 款和第
38750 款.参考: 《车辆法》第38750 款. § 227.08. 保险凭证 制造商可遵照《车辆法》第38750 款(b)(3)项的规定, 提交如下要求的保险凭证,向机动车辆管理局证明自身的经济能 力,才能在公共道路进行自动驾驶车辆测试: (a)合法销售相应保险产品的保险公司所签发的保险凭证 或者具有相关资质并且满足《保险法》第1765.1 款规定的溢额 保险公司所签发的保险凭证. (b)保险凭证上有为制造商提供保单的保险公司名称、美 国保监会(NAIC)编号和地址. (c)保单上的被保险人是制造商的自动驾驶车辆.
11 (d)文书上有保单号以及保单的生效日期和失效日期. (e)保险公司证明该保单符合《车辆法》第38750 款的规定. 注:原文引用:《车辆法》第1651 款和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