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施信荣 | 2019-07-06 |
5 力. 除了上述要素之外,本细则草案还规定了经济责任、车辆性 能、车辆装备和车辆注册要求.根据测试细则,商业车辆不包括 在部署范围内.鉴于此类车辆的尺寸,机动车辆管理局认为,最 初将部署范围限制为乘用车可以最大程度地确保公共安全.全部 法律规定请参见随附的细则.
三、采用的法令(第13 期
第一篇
第一节)
(一)第3.7 条――自动驾驶车辆 § 227.00. 目的 (a)本条中的细则执行、解释并具体构成了《车辆法》第16.6 篇(从第
38750 款开始).该篇最初添加到
2012 年法令第
570 节(SB 1298),用以管理加利福尼亚州公共道路上行驶的自 动驾驶车辆. (b)除了《车辆法》第38750 款和本条细则允许的机动车 辆之外,其他机动车辆不得以自动驾驶模式在加利福尼亚州公共 道路上行驶. 注:原文引用:《车辆法》第1651 款和第
38750 款.参考: 《车辆法》第38750 款.
6 § 227.02. 定义 以下定义适用于本条: (a) 行驶区域 是指供自动驾驶车辆行驶的区域. 行 驶区域 可以是以下任何一种: (1)市区,在本条中是指任何常住人口超过10,000人的发 达相连区域. (2)郊区,在本条中是指除加利福尼亚州市区以外的所有 其他区域,但不包括高速公路. (3)高速公路,在本条中是指《车辆法》第332款定义的 高速公路 . (b) 自动驾驶模式 是指本条所定义的自动驾驶车辆在 不受坐在车辆驾驶席上的自然人主观物理控制的情况下运行或行 驶.当使用自动驾驶技术操作或驾驶车辆时,自动驾驶车辆就处 于自动运行或驾驶模式下. (c) 自动驾驶测试车辆 是指用于测试的自动驾驶车辆. (d) 自动驾驶车辆 是指任何能够在不受自然人主观物 理控制或监控的情况下运行或行驶的车辆(无论该技术是否被使 用),不包括配备一个或多个用于提高安全性或提供驾驶辅助功 能的系统,却无法在不受自然人主观物理控制或监控的情况下运 行或行驶的车辆.
7 (e) 自动驾驶车辆试驾员 是指在自动驾驶模式或传统 模式的测试过程中坐在自动驾驶车辆驾驶座上的自然人.自动驾 驶车辆试驾员必须持有所驾驶或操作的车辆类型的驾驶证并且能 够随时对车辆进行主观物理控制. (f) 行为能力 是指自动驾驶车辆在公共道路上可能遇 到的所有情况下行驶时,必须通过执行驾驶行为或者操作员接管 控制权进行应对的能力. (g) 传统模式 是指车辆由坐在驾驶座上的自然人主观 物理控制或者在自动驾驶技术关闭的情况下行驶. (h) 重大驾驶错误 是指对公共交通造成风险的危险驾 驶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需要驾驶员紧急干预或者需要其他车辆或 行人避让的驾驶行为. (i) 指定人员 是指制造商指派到机动车辆管理局的自 然人,该自然人获得制造商授权,在测试期间内,可以在公共道 路上驾驶或操作制造商的自动驾驶车辆. (j) 动态驾驶任务 是指在道路交通中驾驶车辆所必需 的所有实时功能,不包括目的地和停车点的选择,包括但不限于: 物体和事件检测、识别和分类;
物体和事件响应;
驾驶行为规划;
转向、掉头、车道保持和变换车道,包括为变换车道或转向打开 信号灯;
以及加速和减速.
8 (k) 事件数据记录器 是一种安装在自动驾驶汽车中用 于记录碰撞发生前
30 秒车辆的自动驾驶传感器状态和运行相关 技术信息的装置或设备,另外还需达到《美国联邦法规》第49 集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