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645135144 | 2019-07-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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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在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 中, 将与独立董事、 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 充分听取独立董事、 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三)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充分考虑公司盈利状况、现金流状况和资金需求等因素,拟定年 度或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独 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 拟定和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四)如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长期发展的需要或 因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现有的利润分配政 策影响公司可持续经营时, 公司董事会可以向股东大会提交调整或变 更利润分配政策的详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公司独立董事 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发表独立意见;
调整或变更利润分 配政策的议案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四、公司未来三年的股东回报规划 公司将根据盈利状况和经营需要实行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 为 股东实现较好的收益.
(一)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以及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 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时, 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 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和全体股东 的整体利益.公司年度报告期内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并在满 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 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
4 配利润. 公司可以根据年度盈利情况及未来发展需求, 采取股票股利的方 式分配利润.公司采取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当以给予股东合 理现金分红回报和维持适当股本规模为前提,并综合考虑公司成长 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 东的整体利益.
(三) 在公司现金流状况良好可以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 的前提下, 原则上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 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中 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 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并按照公 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进行利润分 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进行利润分 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进行利润分 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在实际分红时具体所处发展阶段, 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具体情 况确定.
(四)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认真研究和论 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 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 见,提出分红提案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 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 道(包括但不限于提供 e 互动平台、接听投资者电话、来访接待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