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山南水北 | 2019-07-09 |
1 ― 潮府〔2017〕64 号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消防安全 责任制实施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 潮州新区管委会: 现将《潮州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规定》印发给你们,请 认真贯彻执行.
潮州市人民政府
2017 年12 月25 日―2―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纪委办,潮州军分区, 市法院,市检察院,驻潮部队,中央、省驻潮各单位,各人民 团体,各民主党派,各新闻单位. 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 年12 月25 日印发 ―
3 ― 潮州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 《广东省实施办法》和关于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的重要决策部署,按照政府统 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 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进一步健全 消防安全责任制,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预防火灾和减少火 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 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 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三条 市公安局对全市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各县 (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公安(分)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 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其他 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 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 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四条 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 ―
4 ― 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 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 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对不履行 或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 任.
第二章 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消防工作职责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落实消防 工作责任制,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委、 政府关于消防工作的部署要求,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每 年召开消防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本地区消防工作重大事项.每 年向上级人民政府专题报告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针对本地区 消防安全特点和实际情况,组织制定、修订政府规范性文件. 健全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牵头的消防工作协调机 制,推动落实消防工作责任.
(二)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将包括消 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 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确 保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科学编制和严格落实城乡 ―
5 ― 消防规划,预留消防队站、训练设施等建设用地.加强消防水 源建设,按照规定建设市政消防供水设施,制定市政消防水源 管理办法,明确建设、管理维护部门和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