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山南水北 | 2019-07-09 |
第三章 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有关部门 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有关部门应当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下列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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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本行业、本系统业务工作特点,在行业安全生 产法规政策、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中纳入消防安全内容,提高 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二)依法督促本行业、本系统相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 任制,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 人员,落实消防工作经费;
开展针对性消防安全检查治理,消 除火灾隐患;
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每年组织应急演练,提 高行业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意识.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一条 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对审批事项中涉及 消防安全的法定条件要依法严格审批,凡不符合法定条件的, 不得核发相关许可证照或批准开办.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 位,不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一)公安机关负责对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指导、督 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履行消防工作职责.针对本 地区消防安全特点和实际情况,及时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 定、修订地方性法规,提请政府组织制定、修订政府规章、规 范性文件.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开展 消防监督检查,组织针对性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消防行政 处罚.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承担或参加重大灾害事故和 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依法组织或参与火 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办理失火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案件.组 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疏散演练.负责指导强制隔离 ―
9 ― 戒毒场所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公安派出所应当在上级公安机关的指导和监督下依法对本 行政区域内的有关单位和场所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开展消 防安全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安全知识;
督促本行政区域内的物 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履 行消防安全职责,落实防火、灭火措施;
按照职责范围对消防 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火灾事故调查;
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二)教育部门负责学校、幼儿园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 指导学校消防安全教育宣传工作,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学校安 全教育活动统筹安排.
(三)民政部门负责社会福利、特困人员供养、救助管理、 未成年人保护、婚姻、殡葬、救灾物资储备、烈士纪念、军休 军供、优抚医院、光荣院、养老机构等民政服务机构审批或管 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
(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职业培训机构、技工院 校审批或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做好政府专职消防队员、企 业专职消防队员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 防知识纳入公务员培训、职业培训内容.
(五)城乡规划管理部门依据城乡规划配合制定消防设施 布局专项规划,依据规划预留消防站规划用地,并负责监督实 施.
(六)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依法督促建设工程责任单位 ―
10 ― 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在组织 制定工程建设规范以及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时,应充 分考虑消防安全因素,满足有关消防安全性能及要求.负责加 强城镇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燃气经营者指导用户安全 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排除隐患,会同有关部 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依法查处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 户等各方主体的燃气违法行为.负责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 按照合同约定做好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