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雷昨昀 | 2019-07-09 |
4 国际中医远程医疗机构的组织形式 4.1 一国医疗机构(以下简称邀请方)直接向另一国医疗机构或第三方机构(以下简称 受邀方)发出邀请,双方运用通讯、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等信息化技术,为邀请方患者中医诊 疗提供技术支持的医疗活动,双方通过协议明确责权利. 4.2 邀请方或第三方机构搭建国际中医远程医疗服务平台, 受邀方以机构身份在该平台 注册,邀请方通过该平台发布中医医疗需求,由平台匹配受邀方或其他中医医疗机构,对需 求做出应答,运用通讯、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等信息化技术,为邀请方患者中医诊疗提供技术 支持的中医远程医疗活动.邀请方、第三方机构、受邀方通过协议明确责权利.
5 开展国际中医远程医疗的基本条件 5.1 远程医疗机构的基本条件 5.1.1 开展国际中医远程医疗的机构应在所在国具有合法的执业资质. 5.1.2 开展国际中医远程医疗的机构或第三方机构必须在本国的法律范围内,被允许开 展国际中医远程医疗服务,远程医疗行为必须符合所在国法律、法规. 5.1.3 开展国际中医远程医疗的双方均应有在本机构注册、符合国际中医远程医疗服务 要求的中医专业技术人员. 5.1.4 开展国际中医远程医疗的双方或多方均应具有相应的国际中医远程医疗服务管理 制度、医疗质量与医疗安全、信息化技术保障措施. 5.2 人员基本条件 5.2.1 中医执业人员 邀请方与受邀方应当根据患者病情安排相应级别的中医师参与国际中医远程医疗服务. 邀请方至少有
1 名执业中医师陪同;
受邀方至少有
1 名具有相应中医诊疗服务能力、 独立开 展中医临床工作至少
3 年以上的执业中医师为患者提供中医远程医疗服务. 根据患者病情,可提供中医远程多学科联合诊疗服务. 5.2.2 远程医疗服务支持人员 两国医疗机构内需有专职人员负责仪器、 远程设备、 设施、 信息系统的定期检测、 登记、 维护、改造等,符合中医远程医疗相关信息标准和信息安全的规定,保障远程医疗服务信息 IV 系统(硬件和软件)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满足医疗机构开展中医远程医疗服务的需要. 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应配有专为中医远程医疗服务提供咨询、 联系沟通等服务的专业人员. 5.2.3 语言服务支持人员 邀请方若有外籍患者接受中医远程医疗, 邀请方或受邀方中需有一方配备
1 名懂该国语 言的翻译人员. 5.3 设备设施基本条件 5.3.1 国际中医远程医疗信息系统应当满足图像、声音、文字以及中医诊疗所需要求, 确保信息安全、实时传输,图像清晰,数据准确,符合各国远程医疗信息系统建设要求,满 足中医远程临床诊疗要求. 5.3.2 重要设备和网络应当有不间断电源. 5.3.3 国际中医远程医疗服务网络需在本国或本地稳定、畅通,保障远程医疗服务信息 顺利传输.有条件的机构或第三方可以建设国际中医远程医疗专网.
6 国际中医远程医疗工作流程 6.1 签订合作协议 两国医疗机构间直接或通过第三方机构开展国际中医远程医疗服务的, 要签订国际中医 远程医疗合作协议,约定合作目的、合作条件、合作内容、远程医疗流程、各方责任权利义 务、医疗损害风险和责任分担等事项.合作协议可以以电子文件形式签订. 6.2 知情同意 邀请方应当根据患者的病情和意愿,组织国际中医远程医疗服务,并向患者说明远程 医疗服务内容、费用等情况,并征得患者同意,签署国际中医远程医疗服务知情同意书.不 宜向患者说明病情的,应当征得其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书面同意. 6.3 中医远程会诊 两国医疗机构之间通过远程信息系统进行中医会诊,受邀方提供中医诊断治疗意见和 远程会诊报告,邀请方明确诊断治疗方案. 6.3.1 发出邀请.邀请方需要与受邀方通过中医远程信息系统开展中医远程医疗服务的, 需向受邀方直接或通过第三方机构提出邀请, 邀请至少应当包括邀请事由、 目的、 时间安排、 V 患者相关病历摘要及拟邀请中医师的专业和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等. 6.3.2 接受邀请.受邀方接到邀请方或第三方机构发出的国际中医远程医疗服务邀请后, 要及时做出是否接受邀请的决定.接受邀请的,须告知邀请方,并做好相关准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