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鱼饵虫 2019-07-10

1、双方在履行认购协议的过程中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认购协议的约定. 若任何一方未能遵守或履行认购协议项下约定的义务或责任、陈述或保证,所引 起的经济损失与法律责任,违约方须承担责任,守约方有权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 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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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的义务将不 视为违约,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救济措施,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 损失.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尽快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 事件发生后十五日内,向另一方提交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义务以及需 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报告.如不可抗力事件持续三十日以上,一方有权以书面通 知的形式终止本协议.

3、因监管部门对发行价格进行调整而造成本协议无法履约的,不构成合同违 约. 第八条 保密义务

1、为避免过早透露、泄露有关信息而对本次非公开发行产生不利影响,双方 同意并承诺对本协议有关事宜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有关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信息 披露事宜将严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 但因合法或非归于协议双方的原因,有关文件已成为公开文件的除外.

2、双方均应对因本协议项下之股份认购事宜而相互了解之有关各方的商业秘 密及其他文档资料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

除履行法定的信息披露义务外,未经相 对方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任何其他方透露.

3、本协议未能生效,或本协议被解除或终止的,双方仍应承担本条款下的保 密义务. 第九条 协议成立及生效 本协议经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及乙方或乙方授权 代表签字后成立,并在满足以下全部条件后生效:

1、本次非公开发行经甲方董事会审议通过;

2、本次非公开发行经甲方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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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次非公开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4、本次交易取得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核准或备案;

5、若中国证监会未在本协议签订后

12 个月内核准本次非公开发行,则本合 同自动解除,双方互不追究经济和法律责任,但双方一致同意本合同继续履行的 除外,届时双方应另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 第十条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1、本协议的订立、生效、解释和履行适用中国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

2、本协议项下发生的任何纠纷,协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若 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被告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通知

1、本协议项下发出的或作出的每项通知、要求或其他通讯应为书面形式,并 按下列地址或传真号码(或收件人以

3 个工作日事先书面通知向另一方指定的其 它地址或传真号码)交付或邮寄给另一方: 协议双方 通讯地址 传真号码 收件人 甲方 广东省开平市三埠区港口路 +86-750-2276959 余炎祯 乙方 北京市宣武区永乐里

10 号楼

9 门3号-张宇

2、任何按照上述地址或传真号码发给另一方的通知、要求或其它通讯在下列 时间被视为已送达: (1)如采取当面送交方式,在实际送交上述地址时;

(2)如以预付邮资方式邮寄,在投邮日后的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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