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喜太狼911 | 2019-07-10 |
1 (香港秘书处) 行政专家组裁决 案件编号.
HK-1400622 投诉人: Alibaba Group Holding Limited 被投诉人 : 吴剑华 wujianhua 争议域名 : 以及 1. 当事人及争议域名 本案投诉人为 Alibaba Group Holding Limited, 主要营业地址是开曼群岛 4th Floor, One Capital Place, P.O. Box 847, Grand Cayman, Cayman Islands, British West Indies, 主营业地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投诉人之授权代理人是I士打律师行,联络地址是 香港中环遮打道
10 号太子大厦 16-19 楼. 被投诉人:吴剑华 wujianhua, 联络地址是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园欢镇都分新村
16 号, 邮编: 351111.电子邮箱是:[email protected]. 争议域名为以及,由被投诉人通过北京新网数码信 息技术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地盛西路
1 号数码庄园 A2 座二 层,邮编: 100176. 2. 案件程序
2014 年6月19 日,投诉人根据互联网络名称及数码分配公司(ICANN)于1999 年10 月24 日起施行之《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政策》),和于
2010 年3月1日起施行之《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之规则》(《规则》),及《ADNDRC 关于统 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之补充规则》(《补充规则》)的规定,向亚洲域名争议解决 中心(ADNDRC)香港秘书处 (下称 中心 ) 提交了投诉书,并选择由一人专家组审 理本案.
2014 年6月19 日,中心向域名注册机构北京新网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传送请求确 认函,请求确认上述争议域名是否经其注册及要求提供争议域名注册人的联系资料. Page
2 2014 年6月19 日,域名注册机构向中心作出相关确认,表示争议域名注册机构和联 络人是吴剑华 wujianhua,联络地址是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园欢镇都分新村
16 号, 邮编: 351111.电子邮箱是:[email protected].注册协议使用的语言为中文.
2014 年6月23 日向被投诉人发出邮件,要求被投诉人根据《程序规则》及《补充规 则》的规定于
20 天内提交答辩,并同时转去投诉书及所有附件材料. 由于中心未在规定期限内收到被投诉人针对题述域名争议案的答辩,故通知被投诉 人中心将指定专家,进行缺席审理.
2014 年7月18 日,候选专家按照中心的要求,表明同意接受指定,并保证案件审理 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2014 年7月18 日,中心以电子邮件向双方当事人及独立专家施天艺博士(Dr. Timothy Sze)发送通知,告知有关各方,由施天艺博士组成独立专家组审理本案.中 心于当日正式将案件移交专家组.本案专家组将在
2014 年8月1日或之前就本案作 出裁决. 3. 事实背景 投诉人: 投诉人 Alibaba Group Holding Limited 的旗舰品牌为 Alibaba,中文名称为 阿里巴 巴 ,于1999 年在中国杭州成立,通过其多家子公司及关联公司(合称 阿里巴巴集 团 )经营业务.自此,阿里巴巴集团已发展成为在全球具有领导地位的电子商贸公 司.其关联公司阿里巴巴网络有限公司(Alibaba.com Limited)( Alibaba.com )曾于
2007 年11 月在香港证券交易所上市(HKSE:1688.HK)并于
2012 年6月退市.今年5月,阿里巴巴集团在美国提交上市文件. Alibaba.com 经营两个网上 B2B 市集:一个为进口商和出口商提供服务的环球市集 (www.alibaba.com)及一个为进行中国境内商贸活动提供服务的中国市集 (www.alibaba.com.cn 及www.1688.com)(以上合称 Alibaba.com B2B 网站 ). Alibaba.com B2B 网站所形成的社区现合共拥有来自全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