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喜太狼911 2019-07-10

4 为投诉人在 中国、香港和台湾就阿里云系列商标取得的注册证明书副本. i. 争议域名以及与投诉人享有的 阿里云 商标和商号 相同及/或混淆性近似 争议域名及中, 阿里云 明显为其唯一具认别性和 显着性的部份,而该部份与投诉人的 阿里云 商标及投诉人上述的云端计算服务品 牌名称完全相同.争议域名亦与投诉人阿里云系列商标的多个商标十分相似(尤其 但不限于 及 Aliyun (请留意 Aliyun 为阿里云的英文译名)). 投诉人亦指出目前已公认在查询商标是否与一个域名相同或混淆地相似时, 无需理 会域名的网缀,而在投诉中即指 .在线 及 .中文网 .投诉人请专家组参考 WIPO 裁决URohde &

Schwarz GmbH &

Co. HG 控诉 Pertshire Marketing, Ltd. (案号U DZ006-0762),副本见附件 5. 鉴此,投诉人特此向专家组指出就《政策》第4(a)(i)条而言,已证明争议域名与投 诉人已注册及享有权利或权益的阿里云系列商标(尤其是 阿里云 商标)相同及/或 混淆地相似. 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以及并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被投诉人有责任就其对争议域名享有合法权利及/或权益举证 如前所述,投诉人自

2009 年起已开始使用 阿里云 商标.被投诉人于

2014 年4月30 日注册

2 个争议域名,大概是投诉人开始使用 阿里云 商标后约

5 年时间.投诉 人采纳和首次使用 阿里云 商标的时间(2009 年)均远早于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 的日期,这事实的实际意义是将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享有合法权利及/或权益的举 证责任转移到被投诉人身上.投诉人请专家小组参考 WIPO 裁决:PepsiCo, Inc 诉PEPSI, SRL (a/k/a P.E.P.S.I.) and EMS COMPUTER INDUSTRY (a/k/a EMS)(案号: D2003-0696),作为上述原则的支持,副本见附件 6. 被投诉人并无需要或合理理由使用 阿里云 名称 不论在外观、意思或发音上,争议域名与被投诉人的名字(Wujianhua)之间均没有 任何关联.此外,根据投诉人所知及获得的资料,在被投诉人的所在地中国,被投 诉人并非任何反映或与争议域名相符的注册商标拥有人. 在中国商标局的官方数据 Page

5 库以被投诉人的名字及包含 阿里云 的商标进行搜索的结果见附件 7.同时, 阿里 云 并非一个常见或具任何特别意义的中文字组合.鉴此,被投诉人并无明显的原因 促使其使用 阿里云 作域名名称. 被投诉人未经投诉人授权使用其阿里云系列商标 投诉人并没有同意或授权被投诉人使用阿里云系列商标.同时,鉴于投诉人仅在近 期始知悉争议域名的存在,亦不可以说投诉人已默许该等使用. 被投诉人并无真诚意图使用争议域名 鉴于投诉人于中国及其他地区所享有的高知名度,被投诉人在取得/注册争议域时对 投诉人及其云端计算服务品牌名称及商标 阿里云 并不知悉的可能性极微.再者, 被投诉人不但曾于

2014 年5月8日表达其考虑于未来以不下于 1,000 美元的价钱出 售争议域名(该数额明显远超出被投诉人注册和维持争议域名的合理 开支),惟当投诉人未有回复, 被投诉人更主动于

2014 年5月25 日向投诉人提议 一并出售其拥有的

6 个含有著名中国互联网品牌的域名(包括

2 个争议域名),并 邀请投诉人作价.由此可见,被投诉人拥有

6 个含有著名中国互联网品牌的域名 (其中包括

2 个争议域名)不是偶然,而是被投诉人处心积虑在完全知晓投诉人的 阿里云系列商标及所有投诉人享有的有关权利及/或权益的情况下,不真诚及恶意地 抢注争议域名,以不法及严重损害投诉人权利及/或权益的方法,通过高价出售多个 侵权域名(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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