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ZCYTheFirst 2019-07-12

3 C 就FEC而言 FEC现为帝盛之控股股东.由於成功实行建议后,帝盛将成为FEC的全资附属公司, 故FEC董事会相信,就现行分级制股权架构消除控股公司折让,将提高股东价值.此外,合并后之集团将处於更有利位置,以发掘潜在商业机会,而有关机会现时由於帝 盛上市时订立的双互不竞争承诺及所建立的关连交易关系而受到限制或规限.透过消 除若干重叠的公司职能,亦可收节省成本之效.此外,FEC将能够更有效地利用经扩 大集团的合并流动资金资源,令所有FEC股东受惠.成功实行建议亦可扩阔FEC的股 东基础及预期增加其股份之交易流通量. 帝盛股权架构及计划股份 於本公布日期,有2,100,626,650股帝盛已发行股份,而计划股东拥有546,747,000股帝 盛股份权益,相当於帝盛已发行股本约26.03%. 於本公布日期,FEC持有1,553,879,650股帝盛股份,相当於帝盛已发行股本约 73.97%.该等帝盛股份将不会构成计划股份之一部分及将不会於法院会议上就计划被 用作表决.於本公布日期,要约人一致行动人士持有合共1,564,017,741股帝盛股份, 相当於帝盛已发行股本约74.45%.在该等要约人一致行动人士中,FEC (要约人之最 终控股公司) 持有之帝盛股份将不会构成计划股份之一部分及将不会於法院会议上就 计划被用作表决.由其余要约人一致行动人士所持有之帝盛股份将构成计划股份之一 部分及将於计划生效后注销.该等要约人一致行动人士将於法院会议上就计划放弃投 票. C

4 C 帝盛购股权及规则13要约 於本公布日期,有14,414,545份未行使帝盛购股权,当中包括3,603,658份於本公布日 期尚未归属之帝盛购股权.全数行使该等帝盛购股权将导致发行14,414,545股新帝盛 股份,相当於於本公布日期帝盛已发行股本约0.69%及经发行该等新帝盛股份后扩大 的帝盛已发行股本约0.68%.要约人将根展菏卦蚬嬖13向帝盛购股权持有人作出 (或促使代表其作出) 适当要约 (即规则13要约) ,以注销每份已归属及未归属的帝盛购 股权.规则13要约须待计划生效后方可作实. 财务资源 假设在生效日期前并无任何帝盛购股权获行使,实施建议所需的现金金额 (未计及牵 涉帝盛购股权的规则13要约) 将约为港币394,000,000元,及实施牵涉帝盛购股权的规 则13要约将所需的现金金额将约为港币144,145元. 假设所有未行使帝盛购股权於生效日期前获悉数行使,实施建议所需的现金金额将约 为港币404,000,000元. 要约人拟以内部财务资源拨付建议及规则13要约所需现金.天达 (要约人之财务顾问) 信纳,现时具备充裕财务资源,让要约人可全数支付根ㄒ榧肮嬖13要约各自条款 应付的现金代价. 撤销帝盛股份上市地位 帝盛将於紧随生效日期后根鲜泄嬖虻6.15条向联交所申请撤销帝盛股份在联交所 的上市地位.实施建议的详细时间表将载列於计划文件. C

5 C 维持帝盛债券上市地位 FEC及帝盛有意保持帝盛债券的上市地位及将继续遵守上市规则第37章项下有关规管 债务证券发行的所有条文.成功实行建议将不会对帝盛债券之条款及责任 (包括赎回) 造成任何变动. 帝盛谨此告知帝盛债券持有人,帝盛债券之条款及条件不会妨碍计划之实行或要求计 划须经帝盛债券持有人批准.计划不会触发帝盛购回帝盛债券的责任.倘计划生效, 帝盛债券於联交所之上市地位将会维持,及帝盛将继续履行其於帝盛债券项下的责 任. 倘计划不获批准或建议失效 待条件达成及倘计划不获批准或建议失效,将不会撤销帝盛股份於联交所之上市地 位. 倘计划不获批准或建议因其他原因失效,(i)收购守则项下订有其后提出要约的限制, 以致要约人或在提出建议过程中与其一致行动的任何人士 (或其后与其中任何一方一 致行动的任何人士) ,均不得於计划不获批准或建议因其他原因失效之日后12个月 内,就帝盛作出要约或可能作出要约,惟获执行人员同意则作别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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