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此身滑稽 2019-07-13
1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 水稻种植成本保险条款(2014 版) 总则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 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水稻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 保险水稻 ) ,投 保人应将符合下述条件的水稻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一)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

(二)生长正常.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水稻秧苗死亡(或作物减产) ,且损失率达 到30%(不含)以上时,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风灾;

(二)暴雨、洪水、内涝;

(三)雹灾;

(四)旱灾;

(五)冻灾(霜冻及障碍性低温冷害) ;

(六)病害;

(七)虫灾. 责任免除 第四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 管理不善;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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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农药残留、施肥、用药不当;

(四)种植假种子或劣质种子. 第五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 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保险水稻种植或改种其它作物 的,导致无法确定的损失或损失扩大的部分,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六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 第七条 保险水稻的每亩保险金额参照水稻种植成本保险费率表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总保险金额=每亩保险金额*保险面积 保险面积以保险单中载明为准 保险费实行预收制,按照当年财政保费补贴比例确定被保险人实际交纳保险费,每年确定一次. 保险费根据保险金额、保险费率确定. 保险费=费率*保险金额 保险期间 第八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期间自保险水稻秧苗返青时起,至成熟时止,但不得超出保险 单中载明的保险期间范围. 保险人义务 第九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 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 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 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第十一条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 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二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 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 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 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3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 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水稻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 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 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 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 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四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提供以下证明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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