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此身滑稽 2019-07-13

(一)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影印件;

(二)直补卡(折)或银行卡(折)影印件;

(三)土地流转合同等与确认土地来源及归属有关证件和资料的影印件. 第十五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投保人未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可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合同自保 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书面通知送达投保人时解除,保险人有权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责任开始时至保险 合同解除时期间的保险费. 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已交保险费与本保险合同 约定应缴保险费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六条 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发现投保人、被保险人虚假投保,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 不退还保险费;

如发生保险赔偿金,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保险赔偿金.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以及地方有关水稻种植管理的规定,搞好种植管理,建立、 健全和执行田间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农业部门和保险人的防灾检查及合理建议,切实做好安 全防灾防损工作,维护保险水稻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 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4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水稻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解除保险合 同. 第十八条 保险水稻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并向保 险人提供以下证明或资料:

(一)转让合同;

(二)转让双方的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影印件;

(三)受让方的直补卡(折)或银行卡(折)影印件. 第十九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 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

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及 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 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正本,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

(二)损失清单;

(三)出险及索赔申请通知书.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 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一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水稻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 偿保险金. 第二十二条 保险水稻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绝产损失 赔偿金额=每亩保险金额*受灾面积*不同生长期赔偿比例 水稻不同生长期赔偿比例标准表

5 生长期 不同生长期赔偿比例 返青---分蘖 40% 拔节---抽穗 70% 扬花---成熟 100%

(二)减产损失 保险水稻在生长期受灾,保险人在查勘现场后做好记录,待成熟期后根据实测亩平均产量确定 损失率,并按下列方式赔偿: 赔偿金额=每亩保险金额*损失率*受灾面积 损失率=1-(实测亩产量/标准亩产量)*100% 标准亩产量按照承保县级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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