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ingluoshutong 2019-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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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储备粮(含中央储备油,下同)管理,规 范中央储备粮代储行为,根据《行政许可法》《中央储备粮管理条 例》和国务院关于中央储备粮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与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管 理有关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中央储备粮代储活动是指除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 司直属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储存中央储备粮的行为. 第三条 申请承担中央储备粮代储业务的企业,按照本办法取 得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后,方可从事中央储备粮代储业务.但国务 院另有规定或在紧急情况等特殊条件下,需要代储中央储备粮的除 外.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分粮食类代储资格和食用植物油类代储资 格. 第四条 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的认 定管理工作.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根据中央储备粮规模和总体布 局方案,从取得代储资格的企业中择优选定承储中央储备粮的代储 企业. 第五条 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的认定管理工作必须坚持公开、 公正、公平、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资格条件 -

2 - 第六条 申请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 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

(二)同一库区提出申请的仓容在 2.5 万吨(含2.5 万吨)以上,或者罐容在

3000 吨(含3000 吨)以上,并且仓房(植物油罐) 及其配套设施质量良好、功能完备.已取得代储资格的企业同一库 区需新增仓房(油罐)申请资格的,申请仓(罐)容规模不限;

(三)仓房(植物油罐)储存设施、地理位置及环境条件等应 当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粮食仓库建设标准》《植物油库建 设标准》的要求,配备必要的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设施设备;

简易储粮设施不得申请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

(四)具有与粮油储存功能、仓(罐)型、进出方式、粮油品 种、储存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备条件.基本设备应当符合《粮油 储藏技术规范》的要求,具有粮食装卸、输送、清理、计量、防治、 通风等设备,或者具有植物油接发、油泵、计量、污水处理、管道 清扫、保温等装置;

(五)具有一定数量经过专业培训的粮油保管员、粮油质量检 验员等管理技术人员;

(六)具备检测粮油储存期间粮食温度、水分、害虫密度等条 件,一般要具有测控系统、机械通风系统和适合当地气候环境条件 的其他保粮手段;

(七)具备粮油常规质量和储存品质检验能力,有满足相应检 -

3 - 验项目需求的检验仪器设备和满足检验工作需要的独立检验场所;

(八)有铁路专用线(专用码头)或临近公路,交通便利;

(九)近2年没有违反国家粮食政策法规的记录,没有发生较 大及以上粮油储存事故,没有发生死亡

1 人以上(含1人)或财产 损失超过

20 万元的安全生产事故;

(十)财务状况良好,最近

2 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正数且不存 在违反财经法规被财政、审计、税务处罚的情况,不存在重大偿债 风险和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及仲裁等;

(十一)严格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 被取消资格不满

3 年的,不得再次申请代储资格. 第七条 按照中央储备粮布局要求确需定点的地区,审核机关 可将第六条中仓容规模的要求降低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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