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ingluoshutong | 2019-07-14 |
第二章所规定的资格条件,应当立即向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 告. 第十七条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安排给代储企业储存的中央 储备粮指标数量不能超过获得资格的仓容容量. 第十八条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应当定期检查承储中央储备 粮的代储企业的储存行为,并及时向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代储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 部门责成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对其限期改正:
(一)中央储备粮储存安全存在隐患;
(二)未按中央储备粮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填报统计报表;
(三)储存中央储备粮不符合质量等级和国家标准要求. 第二十条 代储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 部门责成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对其限期改正,并报告国家粮食行 政管理部门,记入代储企业管理档案.情节严重或限期改正后仍不 合格的,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取消其代储资格,并由中国储备 粮管理总公司负责调出其承储的中央储备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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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情节严重;
(二)发现中央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藏安全等方面的问题 不及时处理,发生重大问题不及时报告;
(三)拒绝、阻挠、干涉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国务院财政 部门、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四)对中央储备粮未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 中央储备粮账账不符、账实不符;
(五)代储企业发生变化,不能继续满足本办法规定条件;
(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并造成较为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一条 代储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 部门取消其代储资格,并由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负责调出其承储 的中央储备粮:
(一)因工作失职或管理不善发生粮油储存事故、生产安全事 故或其他事故,造成经济损失
1 万元(含1万元)以上;
(二)在中央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
(三)挤占挪用中央储备粮贷款、套取中央储备粮差价、虚报 冒领中央储备粮费用补贴;
(四)擅自动用中央储备粮,虚报、瞒报中央储备粮数量;
(五)以中央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六)擅自串换中央储备粮品种、变更中央储备粮储存地点或 者转手委托其他单位代储;
(七)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中央储备粮收购、储存、销售、 -
8 - 轮换计划和动用命令;
(八)无正当理由拒绝承储中央储备粮的,或在一个资格有效 期内承储中央储备粮未满一个轮换周期拒绝继续承储的;
(九)代储企业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
(十)伪造、涂改、转让资格证书;
(十一)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二条 从事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审查和管理的国家工作 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给予不具备代储条件的企业中央储备粮代储 资格,或者发现代储企业不再具备代储条件而不及时取消其代储资 格,以及其他行为给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管理工作造成损失的,依据《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警告直至撤职 的行政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违反本办法 规定,选择未取得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的企业承储中央储备粮,确 定代储企业未按照规定备案,发现代储资格企业不符合要求未报告 并仍选定其承储中央储备粮,或者因其他行为给中央储备粮代储资 格管理工作造成损失的,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