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ingluoshutong 2019-07-14

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成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 司给予警告直至撤职的纪律处分;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9 - 第二十四条 代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损失的,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属于价格违法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有关 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17 年9月29 日起施行.原《中央储 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令 第20 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粮食局 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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