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ingluoshutong | 2019-07-14 |
1 万吨(含1万吨)以上、罐容500 吨(含500 吨)以上进行资格审核认定.对于边防、海岛及 其他特殊地区企业的核准条件,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需要 确定.
第三章 资格申请和认定 第八条 申请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的企业,需通过网上办理平 台向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报相关信息并提交以下材 料:
(一)营业执照扫描件,国有控股企业需提交国有资本控股的 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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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粮油保管员、粮油质量检验员等管理技术人员受过专业 培训的证明;
(三)库区平面示意图及仓房(油罐)等设施设备照片;
(四)企业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扫描件. 第九条 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定期进行, 具体时间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公布. 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遵循有利于中央储备粮的合理布局,有 利于中央储备粮的集中管理和监督,有利于降低中央储备粮的成 本、费用的原则,根据中央储备粮的规模、布局以及储存管理情况, 开展代储资格认定.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应当定期向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 告承储企业中央储备粮储存管理情况. 第十条 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收到申请企业书面申请材料 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意见,对于不予受理的,应当 向申请企业说明理由.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 材料后
5 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 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一条 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 内完成审核,对审核合格的企业发文公布并颁发中央储备粮代储资 格证书.对于不符合资格条件的企业,作出不予认定的书面决定并 说明理由. -
5 - 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
20 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是否准予许 可的决定,需要延长审核期限的,经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 批准,可以延长
10 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企业. 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 进行实地核查.需对材料内容进行技术性审查论证的,组织专家评 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核期限内,并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企 业. 第十二条 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证书有效期为
5 年.企业需要 延续已经取得的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
30 个工作日前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提出延续申请. 取得资格但
3 年内未承储中央储备粮的企业,再承担中央储备 粮代储业务时,须按本办法规定程序重新进行资格认定. 第十三条 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证书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统一印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或转让.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管理 第十四条 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取得代储资格的企业 和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选定承储中央储备粮代储企业的情况进 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地方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 司应当积极协助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代储资格相关事项进行 监督检查. -
6 - 第十六条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确定代储企业后
15 个工作日 内将有关情况报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和中国农 业发展银行备案.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选择代储企业时,发现其不符合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