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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randall.com.cn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原一致行动协议到期终止、部分实际控制人 续签一致行动协议暨实际控制人减少之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良信电器 )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 )接受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 公司 或 良信电器 )的委托,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所律师对《一致行动协议》的签署、主要内容以及《一致行动协议》到期终止 后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减少等情况进行核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良信电器股东的一致行动关系及公司实际控制权归 属等情况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协议、公司公告等文件,并对有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 查和验证. 良信电器向本所出具书面文件,保证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全部文件和材料是完整、真实、准确、有效的,有关材料上的签字和印章均为真实,其中提供的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 的,保证正本与副本、原件与复印件一致;
所作出的陈述、说明、确认和承诺均为真实、 准确、 完整, 不存在虚假、 重大遗漏、误导等情形;
所提供的非自身制作的其它文件数据, 均与良信电器自该等文件数据的初始提供者处获得的文件数据一致,未曾对该等文件数据 进行任何形式上或实质上的更改、删减、遗漏和隐瞒,且已提供或披露了与该等文件数据 有关的其它辅助文件数据或信息,以避免本所因该等文件数据或信息的不正确、不完整而 影响其对该等文件数据的合理理解、判断和引用.并且,公司所有相关的自然人均具有完 全民事行为能力,相关工作人员口头介绍的情况均为真实.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 本所律师乃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我国现行有 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文件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 本所律师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 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对《一致行动协议》到期终止及公司实际控制 人减少情况进行了充分核查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一致行动协议终止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相 关事宜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 相应的责任;
4、 本所律师同意良信电器自行引用或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审核要求引用本 所律师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中的相关内容,但良信电器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 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