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Mckel0ve | 2019-07-16 |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 自2019 年1月21 日 《一致行动协议》到期终止起,任思龙、樊剑军、杨成青、 陈平、丁发晖、任思荣六人之间的一致行动关系终止;
原《一致行动协议》到 期终止及相关人员之间一致行动关系的终止不违反《公司法》、《证券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 任思龙、樊剑军、陈平、丁发晖、任思荣五人签署新的《一致行动协议》,自 任思龙、樊剑军、陈平、丁发晖、任思荣续签《一致行动协议》之日,杨成青 不再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 公司实际控制人减少为任思龙、 樊剑军、 陈平、 丁发晖、任思荣五名自然人.
3、 本次《一致行动协议》重新签署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减少后,实际控制人任思 龙、樊剑军、陈平、丁发晖、任思荣直接和间接控制公司 33.59%股权,且任思 龙、 樊剑军、 陈平、 丁发晖继续在公司任职, 不影响其继续对公司的控制地位, 公司控制权仍较为稳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原一致行动 协议到期终止、部分实际控制人续签一致行动协议暨实际控制人减少之法律意见书》之签 章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李强苗晨尹夏霖 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