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glay 2014-02-22

(一)在签署协议之日前,投资者本人名下最近10个转让日的日均金融资产500万元人民币以上.金融资产是指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等.

(二)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投资经历,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具有《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以及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经历. 具有前款所称投资经历、工作经历或任职经历的人员属于《证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不得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问答――定向发行

(二)的要求: 为保障股权清晰、防范融资风险,单纯以认购股份为目的而设立的公司法人、合伙企业等持股平台,不具有实际经营业务的,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不得参与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股份发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设立的员工持股计划,认购私募股权基金、资产管理计划等接受证监会监管的金融产品,已经完成核准、备案程序并充分披露信息的,可以参与非上市公众公司定向发行. 本次发行全部为现金认购,公司董事会将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结合公司发展战略、产业发展情况,综合考虑认购数量以及认购对象自愿限售等情况确定投资者.

2、发行对象投资者适当性的核查 为避免本次定向发行中出现规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情况,公司将与主办券商、公司律师一同对参与本次定向发行认购的投资者从事前、事中、事后等多个方面核查,确保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具体措施如下: (1)事前防范措施 主办券商、律师在公司编制《定向发行说明书》时,已对发行方案中的投资者的具体范围和确定方法进行了核查,未发现不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等相关规定的情形.公司在收到认购意向时,认购意向的外部投资者提供符合本次认购条件的证明材料,并进行初步核查. (2)事中防范措施 主办券商、律师会协助公司持续跟踪并关注本次定向发行过程、结果和发行对象合规性,主办券商、律师在公司确定具有认购意向的发行对象以及与认购对象签订《股票认购协议》前,将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登记备案和自律管理办法(试行)》、《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核查投资者的适当性资格,符合适当性条件的投资者才能与公司签署《股份认购协议》.对于集合信托计划、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公司子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产品等,需要其提供由监管部门出具的备案登记文件后才能与公司签署《股份认购协议》. (3)事后防范措施 主办券商及律师会在定向发行认购缴款结束后获取所有向公司缴款的投资者名单,逐一进行核查,确认最终的发行对象是否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发行方案中确定的适当性条件.主办券商、律师将在《股票发行合法合规性意见》和《股票发行法律意见书》中就本次参与认购对象的投资者适当性发表明确意见.截至目前,公司董事会虽然尚未确定具体的发行对象,但已明确了发行对象范围、确定方法以及认购方式,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南》的相关规定.公司已会同主办券商、律师制定了有效的措施以防范规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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