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ingluoshutong | 2014-11-20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培育和发展本区农村产权交易市场,规范农村产权交易行为,促进资源优化配置,根据《北京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北京市产权交易管理规定》、《中共北京市门头沟区委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印发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从事产权交易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产权交易,是指农村产权主体将合法拥有的产权通过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采取出让、转让、发包、出租等形式交由其他法人、个人经营或使用,并订立合同确定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过程. 第四条 农村产权交易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侵犯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并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依法交易的原则.农村产权交易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经属地镇主管部门预审后,履行民主决策和审核审批程序,切实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
(二)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农村产权交易在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许私下交易或暗箱操作,否则视为无效.
(三)坚持等价有偿的原则.农村产权交易坚持等价有偿、诚实守信的原则,在尊重农民自主权益的前提下,按照市场规律进行,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四)坚持长远利益的原则.农村产权交易应符合地区整体发展规划,兼顾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实现农民长期受益,促进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 门头沟区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的下列产权交易行为,通过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包括耕地、林地、四荒地、养殖水面等;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实物资产交易,包括房屋、农机具、车辆、农业生产资料等;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无形资产交易,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持有的依法可交易的财产权益,包括股权、债权、经营权等;
(五)其他依法可以交易的涉及农村集体和农业生产领域的相关产权. 鼓励各类非集体经济组织的企业和农民个人所持有的股权、资产、知识产权的交易,通过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
第二章 交易机构 第六条 门头沟区农村产权交易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全区农村产权交易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经管站,负责全区农村产权交易日常工作. 区农委、监察局、财政局、园林绿化局、法制办、旅游委、国土分局、规划分局、投资促进局等相关部门和各镇党委、政府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门头沟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是经区委、区政府批准建立,为农村各类产权交易提供场所设施、信息发布、组织交易等服务的机构,同时加挂 北京农村产权交易所门头沟办事处 牌子.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农村产权交易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工作部署;
(二)指导镇、村建立健全农村产权交易工作体系和制度建设;
(三)负责农村产权交易的审核备案、督促检查、业务培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