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ingluoshutong | 2014-11-20 |
(四)做好农村产权交易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八条 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实行 六统一 的管理模式:统一交易规则、统一交易程序、统一信息发布、统一文书格式、统一平台建设、统一监督管理.
第三章 交易形式和程序 第九条 农村产权交易可以采取协议、拍卖、招投标、网络竞价等方式,也可以采取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方式. 采取拍卖的交易方式,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采取招投标的交易方式,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条 农村产权交易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交易准备.各镇要积极研究、指导集体经济组织确定农村产业项目,落实好交易的各项准备工作;
对产权交易行为进行严格把关,新城区和重点镇已纳入总体开发和重点招商项目开发范围的土地,不得随意进行产权交易.
(二)交易申请.出让方在履行民主决策和审核审批程序后,向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1.《农村产权交易意向立项申请表》;
2.农村产权交易民主决策记录;
3.属地镇党委、政府的审批意见;
4.农村产权交易决议及方案;
5.出让方的有效资格证明;
6.出让方产权权属有效证明;
7.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8.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评估审定.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负责对需要进行评估的交易事项组织专业机构进行科学评估,并提交区农村产权交易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定.
(四)受理登记.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对出让方提交的产权交易申请进行齐全性、合规性审核,对通过登记审核的出具《产权出让登记通知书》.对资料齐备且经过评估审定的交易申请,出具《产权出让资格确认通知书》,标注 同意发布 ;
对不予受理的交易申请,在《产权出让资格确认通知书》中标注 不同意发布 并说明理由.
(五)制定公告.出让方应当在《产权出让公告》中披露标的的基本情况、交易条件、受让方资格条件、对产权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竞价方式的选择等内容.
(六)信息发布.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对交易信息进行分类整理及审核,并于十个工作日之内依托北京农村产权交易所将交易信息向社会发布.出让方应当明确信息公告的发布期限,最低不少于二十个工作日,并以信息公告发布之日为起始日.
(七)受让登记.在信息公告期限内,意向受让方应向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提交下列材料: 1.受让申请;
2.受让方的资格证明;
3.受让方的资信证明;
4.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5.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八)组织交易.出让方在《产权出让公告》中选择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的,公告期满后,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交易双方应当在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的组织下进行协议出让,成交价格不得低于《产权出让公告》中的标的公告价格;
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由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按照《产权出让公告》约定的竞价方式组织实施公开竞价,一般按照价高者得的方式成交;
无人提出受让申请的,经出让方同意,可选择续期发布交易信息或重新提交《农村产权交易信息发布申请表》后另行组织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