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ingluoshutong | 2014-11-20 |
(九)交易确认.受让方对交易事项进行确认后,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应及时通过报刊、电台、网络等渠道发布交易结果,出让方也应将交易结果在本镇、村范围内进行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十)组织签约.在确定受让方后的次日起五个工作日之内,由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组织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若在五个工作日内,因受让方的原因,没有与出让方签订合同的,视为放弃交易. (十一)结算备案.受让方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合同价款支付给出让方.出让方在收到合同价款后,应将有关收款单据复印件报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备案. (十二)交易鉴证.产权交易合同审核通过后,区农村交易中心和北京农村产权交易所在十个工作日内出具产权交易鉴证.鉴证内容包括:项目编号、签约日期、出让方全称、受让方全称、标的全称、交易方式、成交金额、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备注等内容.产权交易鉴证使用统一格式打印,手写、涂改无效. (十三)归档备查.交易成功并签订合同后,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对每一宗农村产权交易项目的相关资料进行整理,装订成册,归档备查.
第四章 交易的行为规范 第十一条 农村产权交易的转让价格,以出让方提出的价格或有资质评估机构的评估值作为依据,转让价格低于出让方提出的价格或评估值的,应当经产权所有者同意. 个人产权转让价格可以依据有资质评估机构的评估值,也可由转让方自行确定. 第十二条 农村产权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区农村产权交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后中止交易: 1.转让方或与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提出正当理由的;
2.产权存在权属争议的;
3.因不可抗力致使产权交易活动不能按约定的期限和程序进行的;
4.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认为必要的;
5.其他依法应当中止交易的情形. 第十三条 在农村产权交易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区农村产权交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后终止交易: 1.转让方或与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向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提出终止交易书面申请的;
2.人民法院依法发出终止交易书面通知的;
3.中止期限届满后,仍未能消除影响交易中止的因素导致交易无法继续进行的;
4.其他依法应当终止产权交易的情形. 第十四条 在农村产权交易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1.操纵交易市场或者扰乱交易秩序的;
2.有损于转让方、受让方进行公平交易的;
3.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交易收益,纳入农村集体财产进行管理,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配和社会保障、新农村建设等公益事业.具体管理办法,按相关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规定执行. 确权确地的土地承包户,其土地流转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后,通过农村产权交易所获得的溢价部分,原则上大部分归流转土地的农户所有,小部分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具体分配比例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家庭在流转前协商确定.
第五章 交易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区有关部门按照本办法
第二章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