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inDa_学友 | 2014-11-29 |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落实财政部等5部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以下简称《通知》),支持我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展,规范认定工作程序和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是指《通知》附件规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从事信息技术外包服务、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并达到认定条件的企业. 第三条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依据本办法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依照《通知》精神,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第四条 建立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协调机制,成立由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发改委组成 浙江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为 认定领导小组 ) ,负责指导和监督本省(不含宁波)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审定认定名单.
第二章 组织与实施 第五条 认定领导小组下设 浙江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办公室(以下简称为 认定办公室 ) ,由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发改委相关人员组成.认定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由科技厅分管领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工作职责:
(一)负责组织专家网上评审;
召集领导小组会议,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本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及年度服务跟踪工作.
(二)负责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有关举报,应主管税务机关要求进行复核.
(三)负责本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专家库的建立和维护.
(四)建立认定信用制度.对认定过程中出现违规行为的企业和参与认定的专家等相关人员予以记录,并做出相关处理.
(五)建立并管理浙江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上的 浙江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 网页.(
网址:www.zjsti.gov.cn,以下简称 云平台 .)
(六)负责组织全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宣传、培训等事宜.
(七)与认定管理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各市、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商务、财政、税务、发改部门组成本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负责受理所在区域内企业提出的认定申请和形式审查. 第七条 通过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其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一年.到期不提出申请或审查不合格的,其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企业取得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后,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宜.
第三章 条件与程序 第八条 申请认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企业的产品(服务)从事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二)企业注册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法人企业;
(三)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5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