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inDa_学友 2014-11-29

需要重新申请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的,按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办理.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更名的,由认定办公室确认并经公示、公告后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 第十三条 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不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同时,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取消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第十四条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办理1次.

第五章 罚则第十五条 已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资格: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申报资料或信息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三)有严重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存在上述第

(一)款情形的企业,经认定办公室核实,3年内不得申请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质.

第六章 附则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科发高〔2011〕185号)同时废止. 附件1 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

一、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

(一)软件研发及外包 类别适用范围 软件研发及开发服务 用于金融、政府、教育、制造业、零售、服务、能源、物流、交通、媒体、电信、公共事业和医疗卫生等部门和企业,为用户的运营/生产/供应链/客户关系/人力资源和财务管理、计算机辅助设计/工程等业务进行软件开发,包括定制软件开发,嵌入式软件、套装软件开发,系统软件开发、软件测试等. 软件技术服务 软件咨询、维护、培训、测试等技术性服务.

(二)信息技术研发服务外包 类别适用范围 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设计 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产品设计以及相关技术支持服务等. 测试平台 为软件、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的开发运用提供测试平台.

(三)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外包 类别适用范围 信息系统运营和维护服务 客户内部信息系统集成、网络管理、桌面管理与维护服务;

信息工程、地理信息系统、远程维护等信息系统应用服务. 基础信息技术服务 基础信息技术管理平台整合、IT基础设施管理、数据中心、托管中心、安全服务、通讯服务等基础信息技术服务.

二、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 类别适用范围 企业业务流程设计服务 为客户企业提供内部管理、业务运作等流程设计服务. 企业内部管理服务 为客户企业提供后台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财务、审计与税务管理、金融支付服务、医疗数据及其他内部管理业务的数据分析、数据挖掘、数据管理、数据使用的服务;

承接客户专业数据处理、分析和整合服务. 企业运营服务 为客户企业提供技术研发服务、为企业经营、销售、产品售后服务提供的应用客户分析、数据库管理等服务.主要包括金融服务业务、政务与教育业务、制造业务和生命科学、零售和批发与运输业务、卫生保健业务、通讯与公共事业业务、呼叫中心、电子商务平台等. 企业供应链管理服务 为客户企业提供采购、物流的整体方案设计及数据库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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